[E-DailyChoi Jeong-hee 记者] 居住在忠清北道清州市的金先生于2026年1月,从父亲那里受赠了位于清州市西原区南伊面、面积为480坪(1587平方米)的稻田。
缴纳了取得税的金先生随即向市政府申请退还一半税款。
这是因为作为亲自务农的“自耕农”,在取得农地时可享受50%的取得税减免。金先生认为自己符合减免条件。自2021年9月起,他在另一块土地上种植大蒜,此后又种植了玉米、西瓜、甜瓜和葱。务农至今已超过4年。
然而一个月后,市政府的答复却是“不行”。
理由是无法认定金某确实从事了农业生产。金某感到委屈,于是向税务审判院提出了申诉。最终决定结果的,仅仅是“5个月”的时间。
既种大蒜,也种大葱
金先生的主张如下。
金先生最初开始务农的地方是清州市兴德区一块156坪(516平方米)的土地。他从2021年9月开始种植大蒜,次年6月便进行了收获。
2024年6月,他从父亲那里继承了位于清州市清原区北伊面的831平(2746平方米)农田。在那里,他种植了玉米、西瓜、甜瓜和葱等作物。
根据现行《地方税特例限制法》,自耕农在取得农地时可减免50%的取得税。但须满足一定条件。
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是,在取得农地之前必须连续自耕农作2年以上。必须居住在农地附近(同一市、县、区或毗邻地区,或30公里以内),且上一年度除农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须低于3700万韩元。
金先生受赠新稻田的日期是2026年1月。他必须证明自己至少从2024年1月起就一直在持续务农。
问题在于证明这一事实的文件。
金某在农业经营主体注册的日期是2024年6月。管辖市政府认定,自金某在农业经营主体注册之后,他一直亲自从事农业生产。问题在于2024年1月至6月之前这段时间。当局评估认为,在这5个月内金某是否从事农业生产尚不明确。
为了证明自己自2021年起就开始务农,金某提交了多种材料。从2022年6月收获大蒜的照片,到2022年至2023年的农田和农作物照片,甚至包括2023年12月购买镰刀、铁锹和塑料薄膜的简易收据。
他还提交了农作物受损时由市政府开具的受损事实确认书。
然而,市政府并未将这些材料视为充分证据。农业经营主体的注册时间是2024年6月,而在农协可查到的首次交易记录,也仅限于2024年4月购买玉米种子的那笔交易。这两项记录均距农田取得之日未满两年。
金某辩称,此前一直以身为农协会员的父亲名义进行交易,因此仅是自己名下没有农协交易记录而已,但这一说法未被采纳。
尽管金某提交了多张照片,但市政府认为仅凭照片难以确认金某是在哪块土地上耕作的。简易收据也存在难以确认实际交易是否发生的问题。
市政府开具的“受灾事实确认书”亦是如此。虽然可以确认农作物确实遭受了损失,但这并不能作为金某亲自耕作的证据。金某最终向税务审判院申请裁决。
比起务农经历,更重要的是“证据”
税务审判院(税审2026方1177)在审阅了金先生提交的证据后,仍支持了管辖市政府的立场。
裁决院认为,税收减免规定应严格依据税法规定的要件进行解释。虽然逐一审查了金某提交的材料,但裁决院认定,缺乏足以证明其自2024年1月之前便亲自从事农业生产的客观证据。
其提交的、显示2023年12月购买镰刀、铁锹和塑料薄膜的简易收据,不符合《地方税特例限制法实施细则》规定的证明文件要求。
虽然提交了2022年至2023年期间农田耕作及农产品收获的照片,但裁决机构认定无法确定这些照片究竟是在哪块土地上拍摄的。甚至有人质疑这些照片是否是在其父亲名下的农田上拍摄的。
对于从管辖市政府开具的“受灾事实确认书”,审查机构认为其中未能证实该土地的实际耕作者是金某。
另一方面,作为有效证据的农业经营主体注册日期和农协交易记录,均未达到法律规定的2年期限。
最终,裁决院判定无法为金某减免取得税。
实际上,金某自2021年起是否亲自务农尚未得到证实。声称从事农业生产与在税法上获得认可,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如果金某的农业经营实体注册时间能再早5个月,或许就能获得购置税减免。自耕农若要获得购置税减免,不仅需要农业经营实体注册确认书,还必须充分准备农地登记簿、农产品交易记录、农药及肥料交易记录等能证明直接耕作事实的材料。
※ 本文基于税务审判院的裁决案例,对案件经过进行了重构。由于裁决书中未公开涉案人员的真实姓名及部分具体金额,因此仅在已确认的事实范围内撰写内容。不过,为提高可读性,人物的姓氏及配偶间的称谓等部分要素系任意设定,这些内容在实际裁决书中并未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