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aily MarketinSong Seung-Hyeon 记者] 因违反首次公开募股(IPO)推进义务而被判赔1000亿韩元左右的Smilegate公司,其上诉审将于下月20日开始。 已将代理律师事务所更换为太平洋律师事务所的Smilegate,计划着力推翻一审法院关于投资合同中IPO推进条款具有约束力的判决。预计在二审中,可转换债券(CB)转换权的会计处理方式将成为最大争议点。
据12日投资银行(IB)和法律界消息,Smilegate RPG因违反IPO推进义务而引发的诉讼上诉审首次辩论日期已定于11月20日下午2时50分。此前,一审法院——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第31庭(庭长南仁洙)于今年4月2日作出原告胜诉判决,距今已过去7个多月。 原告虽为基金受托人未来资产证券,但实质当事人是莱诺斯资产管理公司。
争议源于2017年12月签订的合同。Smilegate RPG在发行面值200亿韩元的可转换债券时,加入了“若满足上市形式要件且上一会计年度当期净利润超过120亿韩元,则推进上市”的条款。同时规定,转换权仅可在通过上市预审并提交证券申报书之后方可行使。 对投资者而言,这是一种只有在公司上市后才能收回投资的结构。
2021年,《失落的方舟》大获成功,满足了上市条件。当年当期净利润达2289亿韩元,莱诺斯资产管理公司于2022年6月发函要求推进上市。 然而,Smilegate在2022年财务报表中将可转换债券(CB)的转换权归类为负债,计入了5357亿韩元的衍生品评估损失;加上股权激励费用、特别奖金及捐赠金等因素,最终录得1426亿韩元的当期净亏损。该公司于次年4月以未满足上市条件为由通知撤回上市申请,并未提交上市预审申请。 这相当于在业绩好转的那一年,上市义务反而消失了。
一审法院指出,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必须推进”,且未包含“尽最大努力”等限制性条款,因此认可了该条款的约束力。法院认为,将转换权行使限制在上市之后,是为了通过合并纳税减少法人税,从而维护公司利益,而推进上市的义务正是为此付出的对价。
Smilegate在提起上诉时,解除了原一审代理律所华宇律师事务所的委托,转而委任太平洋律师事务所。此外,还特地将负责首尔瑞草洞重大案件的前首席法官洪承面纳入代理团队。洪前首席法官曾加入SK集团董事长崔泰源离婚诉讼的上诉审(最高法院)法律代理团队,是瑞草洞公认的法律界权威。
上诉审的焦点很可能转向会计争议。一审法庭认为,附带重定价条款的转换权违反了韩国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K-IFRS)第1032号中“确定对确定”的要求,将其归类为负债的做法本身符合准则。重定价是指当股价下跌时,可下调转换价格进行调整的条件。
不过,法庭指出,金融监督院仍允许将其归类为资本。结论是,无论哪种归类方式都可行,在与投资者的关系中,公司有义务将其归类为资本以推进上市,或者即使归类为负债,也有义务继续推进上市。理由是,否则将陷入一个恶性循环:业绩越好,转换权评估损失越大,义务便随之消失。 法院认为,若扣除争议费用,当期净利润为5467亿韩元,因此形成了未满足要件的表象。
Smilegate方面虽在初审中辩称只是遵循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但该辩解未被采纳。鉴于初审已认可将该费用归类为负债的合法性,预计在上诉审中,双方将围绕“依据会计准则的处理是否构成违反合同义务”展开争论。若对“将该费用归类为资本是否确实是可行选项”的判断发生变化,最终结论也可能随之动摇。
该判决之所以备受关注,在于它表明了非上市投资中惯常包含的IPO推进条款并非仅是宣言性表述,而是可能导致实际赔偿。若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投资合同中的IPO推进条款预计将具有更强的约束力。
据12日投资银行(IB)和法律界消息,Smilegate RPG因违反IPO推进义务而引发的诉讼上诉审首次辩论日期已定于11月20日下午2时50分。此前,一审法院——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第31庭(庭长南仁洙)于今年4月2日作出原告胜诉判决,距今已过去7个多月。 原告虽为基金受托人未来资产证券,但实质当事人是莱诺斯资产管理公司。
争议源于2017年12月签订的合同。Smilegate RPG在发行面值200亿韩元的可转换债券时,加入了“若满足上市形式要件且上一会计年度当期净利润超过120亿韩元,则推进上市”的条款。同时规定,转换权仅可在通过上市预审并提交证券申报书之后方可行使。 对投资者而言,这是一种只有在公司上市后才能收回投资的结构。
2021年,《失落的方舟》大获成功,满足了上市条件。当年当期净利润达2289亿韩元,莱诺斯资产管理公司于2022年6月发函要求推进上市。 然而,Smilegate在2022年财务报表中将可转换债券(CB)的转换权归类为负债,计入了5357亿韩元的衍生品评估损失;加上股权激励费用、特别奖金及捐赠金等因素,最终录得1426亿韩元的当期净亏损。该公司于次年4月以未满足上市条件为由通知撤回上市申请,并未提交上市预审申请。 这相当于在业绩好转的那一年,上市义务反而消失了。
一审法院指出,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必须推进”,且未包含“尽最大努力”等限制性条款,因此认可了该条款的约束力。法院认为,将转换权行使限制在上市之后,是为了通过合并纳税减少法人税,从而维护公司利益,而推进上市的义务正是为此付出的对价。
Smilegate在提起上诉时,解除了原一审代理律所华宇律师事务所的委托,转而委任太平洋律师事务所。此外,还特地将负责首尔瑞草洞重大案件的前首席法官洪承面纳入代理团队。洪前首席法官曾加入SK集团董事长崔泰源离婚诉讼的上诉审(最高法院)法律代理团队,是瑞草洞公认的法律界权威。
上诉审的焦点很可能转向会计争议。一审法庭认为,附带重定价条款的转换权违反了韩国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K-IFRS)第1032号中“确定对确定”的要求,将其归类为负债的做法本身符合准则。重定价是指当股价下跌时,可下调转换价格进行调整的条件。
不过,法庭指出,金融监督院仍允许将其归类为资本。结论是,无论哪种归类方式都可行,在与投资者的关系中,公司有义务将其归类为资本以推进上市,或者即使归类为负债,也有义务继续推进上市。理由是,否则将陷入一个恶性循环:业绩越好,转换权评估损失越大,义务便随之消失。 法院认为,若扣除争议费用,当期净利润为5467亿韩元,因此形成了未满足要件的表象。
Smilegate方面虽在初审中辩称只是遵循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但该辩解未被采纳。鉴于初审已认可将该费用归类为负债的合法性,预计在上诉审中,双方将围绕“依据会计准则的处理是否构成违反合同义务”展开争论。若对“将该费用归类为资本是否确实是可行选项”的判断发生变化,最终结论也可能随之动摇。
该判决之所以备受关注,在于它表明了非上市投资中惯常包含的IPO推进条款并非仅是宣言性表述,而是可能导致实际赔偿。若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投资合同中的IPO推进条款预计将具有更强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