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aily MarketinSong Seung-Hyeon 记者] 随着1000亿韩元级首次公开募股(IPO)诉讼第二轮即将展开,Smilegate将法律代理人从华宇律师事务所更换为太平洋律师事务所。此举旨在推翻此前承认投资合同中关于推进IPO条款具有约束力的判决。
据24日投资银行(IB)和法律界消息,因被认定违反首次公开募股(IPO)推进义务而在一审中被判赔偿1000亿韩元的Smilegate,近日将上诉审的代理律所从华宇律师事务所更换为太平洋律师事务所。二审首次开庭日期尚未确定。
此前,一审法院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31庭(庭长南仁洙)已于今年4月2日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原告虽为基金受托人未来资产证券,但实质当事人是莱诺斯资产管理公司。
事件的起因是2017年12月的一份合同。Smilegate RPG在发行面值200亿韩元的可转换债券(CB)时,加入了“若满足上市形式要件且上一财年当期净利润超过120亿韩元,则将推进上市”的条款。但同时规定,转换权仅可在通过上市预审并提交证券申报书后方可行使。 对投资者而言,这是一种只有在公司上市后才能收回投资的结构。
相关条件于2021年满足。得益于《失落的方舟》的热销,公司当期净利润达到2289亿韩元,并在2022年3月22日审计报告公示时满足了上市条件。莱诺斯资产管理公司于同年6月2日发函要求推进上市。根据合同约定,公司须在次年6月底前申请上市预审。
然而,Smilegate在编制2022年财务报表时,将可转换债券(CB)的转换权计入负债。会计上确认了5357亿韩元的衍生品估值损失,加上193亿韩元的股票薪酬费用、1053亿韩元的特别奖金以及290亿韩元的捐赠,最终录得1426亿韩元的当期净亏损。 该公司于2023年4月通知称:“由于未满足‘当期净利润120亿韩元’的要求,故视为已撤回上市申请”,且未在当年6月底的截止期限前提交上市预审申请。
对此,莱诺斯资产管理公司于同年11月提起诉讼。争议焦点有两点:推动上市的条款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以及如何看待因会计处理导致上市条件不复存在的情况。
一审法院在这两点上均支持了投资者。法庭认为,合同条文中明确规定“应当推进”,且未包含“尽最大努力”等限制性条款。 此外,法院指出,将转换权行使限制在上市之后,是为了通过合并纳税制度降低企业所得税、从而维护公司利益,而推进上市的义务正是对此的对价,因此承认了该义务的约束力。法院还强调,如果仅申请上市预审而暂停后续程序,则转换权的行使将取决于公司的任意决定。
关于会计争议,法院认定,附有重新定价条款的该转换权不符合《韩国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K-IFRS)第1032号规定的“确定对确定”要求,因此将其归类为负债本身符合会计准则。 “重新定价(Refixing)”条款是指在发行后股价下跌时,允许下调将债券转换为股票的价格(转换价格·行权价格)的合同条款。
不过,金融监督院也明确指出,仍允许将其归类为资本。合议庭得出结论:无论哪种归类方式均可行,在与投资者的关系中,若将其归类为资本则可推进上市;即使归类为负债,也存在合同规定的继续推进上市的义务。否则,一旦业绩好转导致产生上市义务,转换权评估损失就会随之增大,从而使义务再次消失,陷入恶性循环,导致该条款失去作用。
法庭裁定,若扣除相关费用,当期净利润为5467亿韩元,并指出“由此形成了看似满足条件的表象”。 Smilegate方面辩称其只是遵循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但该辩解未被采纳。此外,针对“因市场萎缩而推迟上市属于经营判断”的主张,法院明确划清界限,指出经营判断原则仅涉及董事对公司承担的责任问题,并不能免除其对合同对方的责任。
该判决确认,非上市公司投资中惯常包含的IPO推进条款并非仅是宣言性表述,而是可能导致实际赔偿,因此备受市场关注。若该判决最终生效,预计未来IPO推进条款的约束力将进一步增强。
据24日投资银行(IB)和法律界消息,因被认定违反首次公开募股(IPO)推进义务而在一审中被判赔偿1000亿韩元的Smilegate,近日将上诉审的代理律所从华宇律师事务所更换为太平洋律师事务所。二审首次开庭日期尚未确定。
此前,一审法院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31庭(庭长南仁洙)已于今年4月2日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原告虽为基金受托人未来资产证券,但实质当事人是莱诺斯资产管理公司。
事件的起因是2017年12月的一份合同。Smilegate RPG在发行面值200亿韩元的可转换债券(CB)时,加入了“若满足上市形式要件且上一财年当期净利润超过120亿韩元,则将推进上市”的条款。但同时规定,转换权仅可在通过上市预审并提交证券申报书后方可行使。 对投资者而言,这是一种只有在公司上市后才能收回投资的结构。
相关条件于2021年满足。得益于《失落的方舟》的热销,公司当期净利润达到2289亿韩元,并在2022年3月22日审计报告公示时满足了上市条件。莱诺斯资产管理公司于同年6月2日发函要求推进上市。根据合同约定,公司须在次年6月底前申请上市预审。
然而,Smilegate在编制2022年财务报表时,将可转换债券(CB)的转换权计入负债。会计上确认了5357亿韩元的衍生品估值损失,加上193亿韩元的股票薪酬费用、1053亿韩元的特别奖金以及290亿韩元的捐赠,最终录得1426亿韩元的当期净亏损。 该公司于2023年4月通知称:“由于未满足‘当期净利润120亿韩元’的要求,故视为已撤回上市申请”,且未在当年6月底的截止期限前提交上市预审申请。
对此,莱诺斯资产管理公司于同年11月提起诉讼。争议焦点有两点:推动上市的条款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以及如何看待因会计处理导致上市条件不复存在的情况。
一审法院在这两点上均支持了投资者。法庭认为,合同条文中明确规定“应当推进”,且未包含“尽最大努力”等限制性条款。 此外,法院指出,将转换权行使限制在上市之后,是为了通过合并纳税制度降低企业所得税、从而维护公司利益,而推进上市的义务正是对此的对价,因此承认了该义务的约束力。法院还强调,如果仅申请上市预审而暂停后续程序,则转换权的行使将取决于公司的任意决定。
关于会计争议,法院认定,附有重新定价条款的该转换权不符合《韩国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K-IFRS)第1032号规定的“确定对确定”要求,因此将其归类为负债本身符合会计准则。 “重新定价(Refixing)”条款是指在发行后股价下跌时,允许下调将债券转换为股票的价格(转换价格·行权价格)的合同条款。
不过,金融监督院也明确指出,仍允许将其归类为资本。合议庭得出结论:无论哪种归类方式均可行,在与投资者的关系中,若将其归类为资本则可推进上市;即使归类为负债,也存在合同规定的继续推进上市的义务。否则,一旦业绩好转导致产生上市义务,转换权评估损失就会随之增大,从而使义务再次消失,陷入恶性循环,导致该条款失去作用。
法庭裁定,若扣除相关费用,当期净利润为5467亿韩元,并指出“由此形成了看似满足条件的表象”。 Smilegate方面辩称其只是遵循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但该辩解未被采纳。此外,针对“因市场萎缩而推迟上市属于经营判断”的主张,法院明确划清界限,指出经营判断原则仅涉及董事对公司承担的责任问题,并不能免除其对合同对方的责任。
该判决确认,非上市公司投资中惯常包含的IPO推进条款并非仅是宣言性表述,而是可能导致实际赔偿,因此备受市场关注。若该判决最终生效,预计未来IPO推进条款的约束力将进一步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