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8日制药及生物行业消息,NatureCell的130名股东近日以涉嫌渎职和滥用职权、妨碍权利行使为由,再次向首尔警察厅对食品药品安全厅厅长吴有京、相关公务员以及中央药事审议委员会委员提起控告。
此前,NatureCell的263名股东曾于2023年以“JointStem产品许可审议过程中存在渎职和妨碍公务”为由,向检方举报了食品药品安全厅相关人员及审议委员等。但检方于同年10月作出“无嫌疑不予起诉”的裁决。 据称,检方当时以“NatureCell的关联公司、‘Jointstem’的开发者AlBio(现R&L再生医学研究所)难以被视为拥有获得药品许可的具体权利”等理由为依据。
从阿尔生物更名为R&L再生医学研究所后,该机构虽提交了补充材料并重新申请产品许可,但去年8月再次被驳回后,遂提起行政诉讼。随着首尔行政法院上月裁定撤销食品药品安全处的驳回决定,股东们以此作为新证据,决定再次提起控告。
法庭认为,既然Jointstem在III期临床试验中已确认具有统计学显著性,就很难判定其不具有临床显著性。此外,法庭还认定,食药处要求Jointstem必须比已获批的治疗药物具有更优越的效果,这是在法规上缺乏依据的情况下附加的标准。
代理重新提起诉讼的尹容镇律师表示:“法院明确裁定,一旦认定具有统计学显著性,就应承认其临床显著性,且要求其优于其他治疗药物也缺乏法律依据。”他补充道:“这实际上意味着,仅凭迄今为止提出的理由,无法拒绝批准。”
不能仅凭p值判断药效……关键在于审查裁量权的范围当然,监管机构对药效或临床意义进行审查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也不算异常。
统计学显著性意味着在临床试验中,治疗组与对照组之间的差异由偶然因素产生的可能性较小。通常,若判断统计学显著性的标准——p值小于0.05,则视为“具有统计学显著性”。然而,当患者数量较多时,即使效果微小也可能呈现统计学显著性,因此需要另行判断药物是否具有患者实际能感受到的疗效。
实际上,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在遵循国际药品监管协调会(ICH)的官方指南中明确指出,要证明药品的有效性,必须同时提供单项临床试验的效果大小、置信区间和p值,仅提供p值是不够的。还要求对评估指标与实际观察到的效果大小的临床意义进行单独评估。 作为ICH成员的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同样将这一监管原则落实到了国内。
也曾出现过各监管机构针对同一组临床数据作出不同判断的情况。这是在确认统计学显著性后,综合考虑效应量、可重复性和安全性等因素所作出的判断结果。
美国百健公司(Biogen)的阿尔茨海默病治疗药物“阿杜赫姆”(Adulhelm,成分名阿杜卡努单抗)在两项III期临床试验中,其中一项的p值为0.012,从而确立了统计学显著性。 然而,欧洲药品管理局(EMA)认为,在评估认知和生活功能下降的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SB)中,该药物与安慰剂组相比的差异仅为0.39分(而设定的标准为0.5分),因此其临床意义尚不明确。 在综合考虑安全性风险后,EMA最终做出了不予批准的决定。相反,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认为,脑内β-淀粉样斑块减少这一替代指标可能预示未来的临床获益,因此对阿杜赫尔姆(Aduhelm)给予了加速批准。
有分析指出,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审查Jointstem疗效大小是否对患者具有意义这一行为本身,很难被视为与国际审查惯例脱节。一位生物制药行业相关人士表示:“食品药品安全处将依据其具备判断临床显著性的能力,以及‘必须优于现有治疗药物’这一标准进行裁决”,并称“今后,监管机构被允许的裁量权范围似乎将成为主要争议点”。
此次行政法院提出质疑的焦点,同样在于与现有治疗药物的比较标准。法庭指出,若认定必须优于现有治疗药物才能获得药品批准,将导致保护现有药品并限制新药进入市场的结果。其用意在于,鉴于此举限制了自由竞争以及新药研发和销售的自由,因此需要明确的法律依据。
审议委员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也引发争议 审议委员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再次成为争议焦点。判决书认定,在首次中央药品审议委员会会议上积极提出否定意见的人士,在干细胞治疗药物开发领域与阿尔拜奥公司存在潜在竞争关系。股东方指认该人士为时任中央药品审议委员会主席的天主教大学医学院教授吴日焕。
股东方主张,鉴于曾创办干细胞相关企业的吴教授参与了JointStem的审议,存在利益冲突的可能性,食品药品安全处本应确认这一情况并将其排除在审议之外。他们还指出,法院提及该委员似乎意图阻止产品上市这一表述,也构成了重新提起诉讼的依据。
然而,吴教授反驳称,所谓他创办的Regen InnoPharm是与“Jointstem”竞争的干细胞治疗公司这一说法与事实不符。 吴教授表示:“瑞根创新制药并非直接注射干细胞的公司,而是利用肽或核糖核酸(RNA)等合成物质,开发能够激活体内再生功能的治疗药物”,并称“从未研究过关节炎,也从未开发过关节炎治疗药物”。
实际上,瑞根伊诺法姆已公开的研发管线中,并不包含退行性关节炎治疗药物或细胞治疗候选药物。其主要研发管线包括:△PU001(适应症:糖尿病足溃疡)△RH001(急性心肌梗死)△PN001(脑梗死)△PN002(阿尔茨海默病)△RR001(视网膜疾病)△PV001(血管疾病)等。其治疗方式并非直接注射干细胞,而是通过RNA和肽等分子物质,激活患者体内干细胞及其再生功能。
仅从产品类型和适应症来看,很难断定Regen InnoPharm是Jointstem的直接竞争对手。不过,鉴于两家公司都以受损组织的再生为目标,因此都属于广义上的再生医疗领域。关键在于,是否应仅从是否开发相同适应症和同类产品这一狭义角度来判断是否存在利益冲突,还是应广泛考虑再生医疗领域中的商业和学术利益关系。
也有观点认为,相关疑点已于2023年经检察机关调查后以不予起诉结案。但股东方主张,鉴于行政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查程序及竞争关系问题,因此出现了新证据。
尹律师表示:“如果没有新的判决,就同一内容再次提起控告是没有意义的”,并称:“鉴于行政法院在判决书中具体指出了此前调查中被认定无问题的部分,因此将其视为新的情况和证据而再次提起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