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ailyKim Hyun-ah 记者] 围绕“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对美国企业处以的罚款比对国内企业更为过重”这一主张,双方的争论仍在持续。
在媒体援引美国智库报告进行报道后,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予以反驳,随后美国IT行业组织——计算机通信工业协会(CCIA)又基于独立分析进行了反驳。有观点担忧,针对美国企业的歧视争议可能会演变为围绕韩国竞争法执行的贸易问题。
随着美国计算机通信工业协会(CCIA)针对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关于对美国企业罚款存在歧视的驳斥发布反驳报告,两国在竞争法执行方面引发贸易冲突的担忧日益加剧。
这一争议源于美国信息技术创新基金会(ITIF)于19日(当地时间)发布的报告。ITIF称,经分析2016年至2025年公平交易委员会的罚款数据后发现,美国企业的平均罚款额约为390亿韩元,是韩国企业平均罚款额(约19亿韩元)的21倍。 该报告还强调,在对外国企业处以的罚款中,美国企业所占比例超过81%。
ITIF据此主张,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应依据《贸易法》第301条推进调查。其理由是,韩国的竞争法执行及平台监管可能对美国科技企业产生不利影响。《贸易法》第301条是一项允许美国针对外国不公平或歧视性贸易行为采取报复措施的规定。
来源=公平交易委员会
公平交易委员会于21日发布澄清声明,反驳称不存在基于企业国籍的歧视。该委员会解释称,美国企业平均罚款金额较高,主要是受高通等大型跨国企业重大违法案件的影响。
该委员会指出,美国企业的统计数据主要包含大规模违反《公平交易法》的案件,而韩国企业的统计数据则包含罚款上限较低的其他法律违规行为,甚至包括小型企业的轻微违规行为,因此难以简单比较平均值。
还列举了具体案例。Coupang的罚款金额为相关销售额的2.0%,Naver(NAVER(035420) )为1.8%,Kakao(035720)为3.0%。该机构解释称,2021年对谷歌处以的2249亿韩元罚款,也低于欧盟(EU)就同一事项处以的约5.6万亿韩元。 其立场是,罚款应根据违规行为的内容和严重程度、相关销售额等来计算,而非依据企业的国籍。
CCIA研究中心主任兼首席经济学家特雷弗·瓦格纳。图片来源:美国计算机通信工业协会(CCIA)
然而,美国计算机通信工业协会(CCIA)反驳称,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解释无法说明其分析结果。CCIA研究中心主任兼首席经济学家特雷弗·瓦格纳在一篇单独的专栏文章中表示,已对2016年至2025年间公布的1203项制裁决定和3453项被调查项目进行了分析。
CCIA主张,即使在控制了行业和年份等因素后,美国企业的罚款水平仍高于韩国企业。据称,按被调查对象单位分析,差距为5.1倍;按决议单位分析,差距为2.3至2.5倍。该协会补充道,即使排除高通公司,按被调查对象单位计算的差距仍高达4.4倍。
CCIA还对作为罚款计算基础的相关销售额范围提出了质疑。其主张称,即使罚款比例相似,根据认定计算对象销售额的范围不同,实际制裁水平也会有所差异。该协会还列举了罚款征收时公布的金额与随后书面决议书中记载的金额存在差异的案例。
因此,CCIA要求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开包括相关商品、交易区域、计算期间、违规行为的严重性以及减免因素等在内的具体罚款计算依据。该协会还主张,美国贸易当局也应获取相关资料,调查美国企业是否获得了公平待遇。
不过,ITIF和CCIA的分析所采用的案件对象和比较方式有所不同。仅凭双方提出的统计数据,尚难以断定是否存在基于企业国籍的歧视。
公平交易委员会坚持认为已按照法律法规适用计算标准,而美国行业团体则反驳称,应更透明地公开相关销售额的计算方式及各案件的处罚力度。
目前已形成这样一种局面:代表美国科技企业的团体提出质疑,韩国竞争当局予以澄清,随后美国行业团体又提出反驳。关键在于,美国方面根据《贸易法》第301条提出的调查要求是否会演变为实际的贸易施压,以及公平交易委员会能否通过具体的计算依据来化解争议。
在媒体援引美国智库报告进行报道后,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予以反驳,随后美国IT行业组织——计算机通信工业协会(CCIA)又基于独立分析进行了反驳。有观点担忧,针对美国企业的歧视争议可能会演变为围绕韩国竞争法执行的贸易问题。
这一争议源于美国信息技术创新基金会(ITIF)于19日(当地时间)发布的报告。ITIF称,经分析2016年至2025年公平交易委员会的罚款数据后发现,美国企业的平均罚款额约为390亿韩元,是韩国企业平均罚款额(约19亿韩元)的21倍。 该报告还强调,在对外国企业处以的罚款中,美国企业所占比例超过81%。
ITIF据此主张,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应依据《贸易法》第301条推进调查。其理由是,韩国的竞争法执行及平台监管可能对美国科技企业产生不利影响。《贸易法》第301条是一项允许美国针对外国不公平或歧视性贸易行为采取报复措施的规定。
公平交易委员会于21日发布澄清声明,反驳称不存在基于企业国籍的歧视。该委员会解释称,美国企业平均罚款金额较高,主要是受高通等大型跨国企业重大违法案件的影响。
该委员会指出,美国企业的统计数据主要包含大规模违反《公平交易法》的案件,而韩国企业的统计数据则包含罚款上限较低的其他法律违规行为,甚至包括小型企业的轻微违规行为,因此难以简单比较平均值。
还列举了具体案例。Coupang的罚款金额为相关销售额的2.0%,Naver(NAVER(035420) )为1.8%,Kakao(035720)为3.0%。该机构解释称,2021年对谷歌处以的2249亿韩元罚款,也低于欧盟(EU)就同一事项处以的约5.6万亿韩元。 其立场是,罚款应根据违规行为的内容和严重程度、相关销售额等来计算,而非依据企业的国籍。
然而,美国计算机通信工业协会(CCIA)反驳称,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解释无法说明其分析结果。CCIA研究中心主任兼首席经济学家特雷弗·瓦格纳在一篇单独的专栏文章中表示,已对2016年至2025年间公布的1203项制裁决定和3453项被调查项目进行了分析。
CCIA主张,即使在控制了行业和年份等因素后,美国企业的罚款水平仍高于韩国企业。据称,按被调查对象单位分析,差距为5.1倍;按决议单位分析,差距为2.3至2.5倍。该协会补充道,即使排除高通公司,按被调查对象单位计算的差距仍高达4.4倍。
CCIA还对作为罚款计算基础的相关销售额范围提出了质疑。其主张称,即使罚款比例相似,根据认定计算对象销售额的范围不同,实际制裁水平也会有所差异。该协会还列举了罚款征收时公布的金额与随后书面决议书中记载的金额存在差异的案例。
因此,CCIA要求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开包括相关商品、交易区域、计算期间、违规行为的严重性以及减免因素等在内的具体罚款计算依据。该协会还主张,美国贸易当局也应获取相关资料,调查美国企业是否获得了公平待遇。
不过,ITIF和CCIA的分析所采用的案件对象和比较方式有所不同。仅凭双方提出的统计数据,尚难以断定是否存在基于企业国籍的歧视。
公平交易委员会坚持认为已按照法律法规适用计算标准,而美国行业团体则反驳称,应更透明地公开相关销售额的计算方式及各案件的处罚力度。
目前已形成这样一种局面:代表美国科技企业的团体提出质疑,韩国竞争当局予以澄清,随后美国行业团体又提出反驳。关键在于,美国方面根据《贸易法》第301条提出的调查要求是否会演变为实际的贸易施压,以及公平交易委员会能否通过具体的计算依据来化解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