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ailyChoi Jeong-hee 记者] 2015年秋天,金先生在京畿道购买了一套公寓,并于当年11月底与妻子、子女一同搬入居住。金先生与家人在该公寓共同生活了约1年10个月。
随后在2017年,金先生决定从事旅游业,便与妻子、子女一同移居海外。金先生偶尔会回韩国住在这套公寓里,直到2024年9月,他卖掉了这套公寓并缴纳了转让所得税(以下简称“转让税”)。
然而,金先生意识到自己本可以享受“一户一房”转让税免税优惠,却错过了这一机会。
2026年1月,金先生向税务局提出申请,声称“我是‘一户一房’家庭”,请求免征转让税。 然而,税务局驳回了这一请求。金先生虽然在海外经商,但在此期间一直缴纳综合所得税和增值税,却无法被认定为“一户一房”业主,对此他感到非常委屈。4月,金先生向税务审判院提出了审判申请。金先生最终能否享受转让税免税优惠呢?
全家移居海外,但我的工作地仍是“韩国”
决心投身旅游业的金某。2017年9月,他虽与家人一同移居海外,但并未出售位于京畿道的公寓。其户籍地址也保持不变。
此后,金先生于2019年5月在韩国注册了一家名为“A”的旅行社。虽然金先生居住在海外并经营旅游业,但客户和营业额均来自韩国。不久之后,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旅游业陷入停滞。
金某于2020年10月进入韩国,并在该公寓居住至2021年10月。他将妻子和子女留在海外,独自一人在韩国生活了约一年。据称,由于航班中断,家人无法一同前来。2021年10月,金某再次前往海外。
2024年9月,金先生入境韩国并出售了该公寓。他申报称全家均“在海外居留”。因出售公寓仅在韩国停留了4天便离境,此后再未返回韩国。关于出售公寓所得的转让税,他也已全额缴纳。
一年多后的今年1月,金某意识到自己名下仅有一套位于京畿道的公寓,且持有长达9年,甚至曾实际居住过。因此,他认为自己有资格享受“一户一房”转让税免税政策。
但税务局并未采纳这一主张。因为“一户一房”转让税免税政策仅适用于居民。而在税务局看来,金某属于非居民。
根据《所得税法》,居民是指在韩国境内设有住所或居住183天以上的个人。只要符合其中一项条件,即被视为居民。住所的判定需综合考虑在韩国境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否拥有韩国境内资产,以及是否从事需要连续183天以上在韩国居住的职业等因素。在税务局看来,金某并不属于居民。
金先生自2017年与家人赴海外后,2019年在韩国停留了23天,2020年77天,2021年213天,2022至2023年为0天,2024年为4天。 金先生的妻子和子女在2018年停留了11天,2019年停留了16天,而从2020年至2023年则完全未入境韩国。在2024年出售公寓期间,妻子完全未入境,仅子女在韩停留了46天。
金先生在2024年通过韩国国内A营业场所获得的营业所得,已如实缴纳了综合所得税和增值税,但他无法接受被认定为非居民的结论。纳税时被当作居民对待,一要求减免税款却被认定为非居民,这让他难以理解。甚至金先生的国民健康保险资格也登记为国内地区参保人。 金某主张,虽然他持有海外签证,但那不过是一张将于2026年3月到期的短期就业签证。
金某主张:“如果我是非居民,我的营业所得本应被归类为‘非居民的国内来源营业所得’,并适用单独的征税方式;但税务局在处理我申报的综合所得税和增值税时,却以与居民相同的方式行使征税权,唯独在转让税方面将我视为非居民,这缺乏一致性。”
税务局反驳称,即使居住在海外的人,在韩国赚取的收入也应在韩国纳税。税务局表示:“缴纳综合所得税和增值税是履行了纳税义务,而是否享受‘一户一房’免税政策取决于是否为居民,因此与此前缴纳的税款无关。”
出售公寓那年,你的身份是
然而,税务审判院(2026小2396)也未站在金先生这一边。
金先生的公寓本身并无问题。由于是2015年购入的房产,无需满足实际居住条件,只需持有2年以上即可,而金先生已持有9年。问题不在于房子,而在于人。免税资格取决于“出售房产之日”该人是否为居民,而在出售房产的2024年9月4日,金先生的家人、工作和生活都在海外。
裁决院首先审查了金先生的业务是否属于必须在韩国境内居住才能开展的业务。裁决院认为,即使2019年他在韩国设有A营业场所并面向韩国客户开展业务,金先生也没有非得留在韩国的理由。实际上,2024年他仅在韩国停留了短短四天,却产生了营业所得。
是否在韩国有共同生活的家人也是审查的重点。然而,其妻子在2024年从未入境韩国,子女也仅停留了46天。
根据裁决书,虽然金某确实是健康保险的地区参保人,但2022年至2024年间没有缴纳保险费的记录。所谓短期就业签证的海外签证,其实是2024年6月——即出售公寓前三个月——签发的多次入境签证。
裁决院认为,在申报综合所得税时,金某只是自行判定为“居民”并据此申报,而非税务局认定“你是居民”而征收税款。即使是非居民,只要在韩国境内设有营业场所,也属于综合征税对象。虽然无法享受抚养家属扣除等部分扣除,但申报方式与作为居民申报时并无太大区别。
那么,金先生是否完全无法享受“一户一房”免税优惠呢?金先生最终错失了两次机会。
如果他在2017年出境后两年内出售房产,本可以争取免税优惠。当全家移居海外时,出境后两年内出售的房产可享受免税待遇。该政策适用于因海外移居或需在海外工作、学习一年以上等原因的情况。不过,金先生是因个人经商而非公司调派而出国,是否符合这一条件尚需进一步核实。
另一次机会是2021年金某在韩国居住了213天的时候。由于停留时间超过183天,若当时出售房产,主张其为居民的依据将比现在强得多。
根据税法规定,即使房产位于韩国,但若生活重心在海外,则被视为非居民。无论是否保留居民登记地址、是否在韩国设有营业场所,还是在韩国纳税,这一认定都不会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