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aily Market inHur Jieun 记者] 以Homeplus事件为契机,政界对私募基金(PEF)管理公司的打压正日益加剧。仅过去一年,国会提出的私募基金监管法案就多达11项。 无论执政党还是在野党,都将私募基金定性为“恶”,并对此展开立法攻势;但也有观点担忧,监管的矛头仅集中于国内私募基金,这可能会扭曲市场生态。
[使用Nano Banana制作的图片]
据18日国会议案信息系统显示,过去一年间,国会共提出11项针对私募基金的直接或间接监管法案。其中,作为核心的8项《资本市场法》修正案,主要内容包括缩减杠杆收购(LBO)限额、公开高管薪酬以及强制要求提前通知工会等。 若将强制资产评估及其他法律修正案等监管法案一并计算在内,目前国会积压的法案总数已达十余项。
若详细审视已提出的法案,会发现其中涵盖了针对私募基金运营全过程的高强度监管措施。首先,针对投资结构及杠杆限制的法案预计将产生最大的影响。 由申章植、朴洪培、金贤贞等议员提出的《资本市场法》修正案,其核心内容是将杠杆收购(LBO)限额从现行的净资产的400%下调至200%,并限制以被收购企业资产作为担保。其宗旨是根本上杜绝所谓“套现式杠杆投资”——即通过被收购企业资产担保贷款来支付大部分收购款,从而导致企业财务恶化的行为。
此外,该修正案还包含以下内容:对被收购企业股票,在收购后2年内限制行使表决权;以及要求在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C)进行内部交易时,必须向金融委员会报告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当私募基金通过收购经营权成为企业最大股东时,须在2周内向被收购企业的员工代表或工会预先通知经营权参与目的、人员调整及维持就业计划等可能影响就业的条件等措施也包含在内。
以加强透明度和内部控制为名义提出的方案也不在少数。民炳德议员的提案将私募基金及SPC纳入《公平交易法》中“应披露企业集团”的审查范围,规定必须强制披露此前一直笼罩在神秘面纱下的关联公司现状、股权结构及内部交易明细。
韩正爱议员的提案将报告主体从实体不明确的基金转变为实际运营负责人——业务执行合伙人(GP),并强制要求透明公开GP的薪酬计算方式以及主要高管的绩效薪酬明细。
柳东洙议员的提案新增了强有力的制裁条款,规定若违反或未履行上述报告义务,金融监管当局可依职权撤销GP注册;同时规定管理资产(AUM)在5000亿韩元以上的大型GP必须任命合规监察人,并纳入了对GP大股东(如MBK Partners董事长金炳柱)的财务状况及社会信用进行审查的大股东资格审查条款。
近期,监管范围正迅速扩展至基金运作、资产管理及收购程序等领域。韩民洙议员的提案删除了此前适用于机构专用私募基金的资产评估及受托人监督豁免特例,规定其必须像公募基金一样,通过外部专业机构定期对所持资产价值进行评估。这意味着,此前由行业自主进行的资产价值核算,将引入达到金融监管院指导方针标准的外部验证机制。
专家们分析认为,国会正在推进的监管方案是以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AIFMD)等海外案例为蓝本的。不过,鉴于欧盟AIFMD对离岸私募基金也适用相同监管,主流观点指出,这是一种未考虑韩国市场治理结构和基金募集环境的拙劣效仿。
积压在国会的法案均以在金融委员会注册的国内机构专用私募基金为监管对象。在海外募集资金并通过离岸特殊目的公司(SPC)进入市场的全球私募基金,根据韩国《资本市场法》并不属于GP(普通合伙人)注册对象,因此无论通过多么严格的法案,它们都将完全置身于监管范围之外。
最终,人们不得不担忧,这些为防止MBK事件重演而提出的法案,对掌控海外资金的外资私募基金根本无法施加任何约束。这无异于导致仅束缚了依赖养老基金、互助会等国内资金的本土资产管理公司的手脚,形成一种闭关自守的结果。
业界一致认为,与其采取一刀切的监管方案,不如加强机构投资者(LP)的自律制衡功能,转向符合全球标准的“精准监管”。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虽曾在2023年推动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费用及业绩披露的要求,但2024年6月,美国联邦法院以“政府当局过度侵犯权限”为由,宣布该监管措施无效。 鉴于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之间精密的私下合同范畴,这意味着由养老基金等LP通过个别协商和指导方针自主确保透明度的美国模式,才是激发资本市场活力的出路。
一位投行业界人士强调:“受政治立场裹挟的立法狂潮,可能会瘫痪国内私募基金的资本再配置功能,并导致市场萎缩等副作用”,并指出:“应着力建立精密的内部控制机制以防范道德风险,同时亟需设计先进的制度,消除国内资本与外资之间的监管差距。”
据18日国会议案信息系统显示,过去一年间,国会共提出11项针对私募基金的直接或间接监管法案。其中,作为核心的8项《资本市场法》修正案,主要内容包括缩减杠杆收购(LBO)限额、公开高管薪酬以及强制要求提前通知工会等。 若将强制资产评估及其他法律修正案等监管法案一并计算在内,目前国会积压的法案总数已达十余项。
杠杆上限减半,薪酬与资产评估双重监管……监管网愈发严密
若详细审视已提出的法案,会发现其中涵盖了针对私募基金运营全过程的高强度监管措施。首先,针对投资结构及杠杆限制的法案预计将产生最大的影响。 由申章植、朴洪培、金贤贞等议员提出的《资本市场法》修正案,其核心内容是将杠杆收购(LBO)限额从现行的净资产的400%下调至200%,并限制以被收购企业资产作为担保。其宗旨是根本上杜绝所谓“套现式杠杆投资”——即通过被收购企业资产担保贷款来支付大部分收购款,从而导致企业财务恶化的行为。
此外,该修正案还包含以下内容:对被收购企业股票,在收购后2年内限制行使表决权;以及要求在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C)进行内部交易时,必须向金融委员会报告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当私募基金通过收购经营权成为企业最大股东时,须在2周内向被收购企业的员工代表或工会预先通知经营权参与目的、人员调整及维持就业计划等可能影响就业的条件等措施也包含在内。
以加强透明度和内部控制为名义提出的方案也不在少数。民炳德议员的提案将私募基金及SPC纳入《公平交易法》中“应披露企业集团”的审查范围,规定必须强制披露此前一直笼罩在神秘面纱下的关联公司现状、股权结构及内部交易明细。
韩正爱议员的提案将报告主体从实体不明确的基金转变为实际运营负责人——业务执行合伙人(GP),并强制要求透明公开GP的薪酬计算方式以及主要高管的绩效薪酬明细。
柳东洙议员的提案新增了强有力的制裁条款,规定若违反或未履行上述报告义务,金融监管当局可依职权撤销GP注册;同时规定管理资产(AUM)在5000亿韩元以上的大型GP必须任命合规监察人,并纳入了对GP大股东(如MBK Partners董事长金炳柱)的财务状况及社会信用进行审查的大股东资格审查条款。
近期,监管范围正迅速扩展至基金运作、资产管理及收购程序等领域。韩民洙议员的提案删除了此前适用于机构专用私募基金的资产评估及受托人监督豁免特例,规定其必须像公募基金一样,通过外部专业机构定期对所持资产价值进行评估。这意味着,此前由行业自主进行的资产价值核算,将引入达到金融监管院指导方针标准的外部验证机制。
“对欧洲模式的拙劣模仿”……离岸基金却得以幸免
专家们分析认为,国会正在推进的监管方案是以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AIFMD)等海外案例为蓝本的。不过,鉴于欧盟AIFMD对离岸私募基金也适用相同监管,主流观点指出,这是一种未考虑韩国市场治理结构和基金募集环境的拙劣效仿。
积压在国会的法案均以在金融委员会注册的国内机构专用私募基金为监管对象。在海外募集资金并通过离岸特殊目的公司(SPC)进入市场的全球私募基金,根据韩国《资本市场法》并不属于GP(普通合伙人)注册对象,因此无论通过多么严格的法案,它们都将完全置身于监管范围之外。
最终,人们不得不担忧,这些为防止MBK事件重演而提出的法案,对掌控海外资金的外资私募基金根本无法施加任何约束。这无异于导致仅束缚了依赖养老基金、互助会等国内资金的本土资产管理公司的手脚,形成一种闭关自守的结果。
业界一致认为,与其采取一刀切的监管方案,不如加强机构投资者(LP)的自律制衡功能,转向符合全球标准的“精准监管”。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虽曾在2023年推动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费用及业绩披露的要求,但2024年6月,美国联邦法院以“政府当局过度侵犯权限”为由,宣布该监管措施无效。 鉴于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之间精密的私下合同范畴,这意味着由养老基金等LP通过个别协商和指导方针自主确保透明度的美国模式,才是激发资本市场活力的出路。
一位投行业界人士强调:“受政治立场裹挟的立法狂潮,可能会瘫痪国内私募基金的资本再配置功能,并导致市场萎缩等副作用”,并指出:“应着力建立精密的内部控制机制以防范道德风险,同时亟需设计先进的制度,消除国内资本与外资之间的监管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