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ailyJung Yoon-yeong 记者] 政府正推进一项方案,将原定于明年1月实施的虚拟资产所得税征收计划再推迟两年至2029年。计划利用这一缓冲期,建立海外交易的征税数据收集体系,并引入亏损结转抵扣制度,允许将投资亏损从未来3年内产生的收益中扣除。 政府还将组建官民联合工作组,完善包括稳定币和无限期期货在内的各类虚拟资产交易的详细征税标准。
5日,副总理兼财政经济部部长李亨一在首尔政府 청사에서举行的虚拟资产所得征税相关简报会上表示,将与国会协商,将原定于明年实施的虚拟资产所得征税推迟两年。
李副总理解释道:“此前在听取专家和业界意见并经国会审议后,考虑到与美国之间的虚拟资产自动信息交换体系(CARF)将于2029年起实施,若立即征税,国内市场可能相较于海外市场处于相对不利地位,我们采纳了这一意见”,并表示“我们认为经过两年的额外准备期后再实施更为妥当”。
财政部计划在宽限期内进行三项检查。首先,将分析国内外征税资料,构建能够对海外交易征税的基础设施。其次,允许韩国在3年内实施美国和英国等主要国家也认可的亏损结转抵扣。最后,将与金融委员会合作,加快《数字资产基本法》的制定进程,以确保该法能支持数字资产行业的健康发展不再被进一步延迟。
虚拟资产征税按原计划应于明年1月起实施,但此次再次延期,已是第四次推迟。根据现行《所得税法》,自明年1月1日起,转让或出借虚拟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将被归类为“其他所得”并征税。 对于超过250万韩元的虚拟资产所得,将适用其他所得税(20%)与地方所得税(2%)合计22%的税率。该政策适用于约1326万名投资者(以去年12月Upbit累计会员数为基准),原定于2028年5月进行首次申报。
以下是副总理、财政部税制实长赵万熙以及金融委员会数字金融政策官柳永俊就虚拟资产所得征税延期问题进行的问答。
-虚拟资产所得征税将推迟到何时?
△(税制室长)根据此次暂缓决定,实施时间将推迟两年,预计于2029年1月实施。由于采用申报纳税制度,因此需在次年5月申报并缴纳上一年度产生的亏损和收益。因此,首次申报将于2030年5月进行。
-推迟征税的具体背景是什么?
△(副总理)考虑到若立即征税,国内市场可能相较于海外市场处于相对不利地位,以及随着《数字资产基本法》的制定,数字资产行业的制度基础预计将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我们判断经过2年的额外准备期后再实施更为妥当。 此次调整实施时间,旨在坚持“所得地征税”这一税收基本原则的同时,提高对国内外交易征税的实效性及纳税人之间的公平性,并建立可靠且稳定的征税基础。
-在宽限期内有哪些具体计划?
△(副总理)第一,合理完善征税制度;第二,扩充征税基础设施;第三,将适时制定征税标准。关于征税标准的完善,将允许采用主要国家认可的亏损结转抵扣制度,以便投资者能够对冲价格波动风险。
这是为2029年开征税款所做的准备,我认为有必要在本次定期国会中进行讨论。其次,关于征税基础设施,将完善海外交易信息的收集和利用体系。通过将通过KAF收集的海外交易信息与国内征税信息进行联动分析,提高对国内外交易的征税实效性。 最后,将明确纳税人能够可预测且便捷地进行申报的征税标准,并逐步完善申报支持体系。
-此次征税并非被废止,而是推迟至2029年1月实施。征税的具体标准何时出台?
△(税制室长)计划于2028年上半年制定并公布详细征税标准,届时将向市场和纳税人进行说明。目前正在制定的标准(公告草案)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待《数字资产基本法》出台并明确稳定币的定义后,还需制定相应的征税标准。财政部计划在明年上半年之前制定制度改进方案,对于需要立法的事项,将起草修订案并提交至2027年定期国会审议。
-允许亏损结转抵扣3年,是否意味着该制度仅运行3年?
△(税收制度室长)“允许亏损结转抵扣3年”并非指该制度仅运行3年。亏损结转抵扣制度将持续保留,其含义是亏损可结转的期限为3年。例如,若2029年发生亏损,则可在3年内将其结转并从收益中抵扣。 例如,2029年的亏损可抵扣至3年后的2032年所得。由于实行申报纳税制度,前一年发生的亏损和收益需在次年5月进行申报纳税。届时,将把结转的亏损从收益中扣除。
-2029年开始征税后,今年(2026年)产生的亏损是否也能追溯适用?
△(税务制度室长)可以利用“推定取得价额”制度。该制度是指在2029年开始征税后,将2028年12月31日的价格推定为取得价额。 对于2029年以后产生的亏损部分,可进行结转抵扣;如果2026年、2027年的取得价格高于2028年12月31日的市价,则可按该取得价格计算亏损。
-2026年已出售并确定的亏损是否无法进行结转抵扣?
△(税收政策室长)已确定的亏损无法进行结转抵扣。
-将兼具投资资产性质的虚拟资产归类为其他所得是否恰当?在宽限期内是否存在重新分类的可能性?
△(税制室长)将其归类为其他所得有很多好处,因为该类别规定较为宽泛。虚拟资产交易形式多种多样,往往兼具转让所得、租赁所得等多种性质。若将其归类为资本利得,则必须将这些性质全部分离,导致申报纳税变得相当困难。
缺点在于,其他所得在基本税制下难以进行结转扣除。不过,虚拟资产正逐渐转向金融和资本收益的性质。日本此前也像我们一样将其作为其他所得征税且不允许结转扣除,但最近正朝着允许的方向转变。鉴于我国虚拟资产的资本和金融属性日益明显,且价格波动性较大,许多人认为有必要进行结转扣除,因此此次予以允许。
-针对美元稳定币等因汇率波动产生的差价征税,存在诸多批评。今后计划如何制定标准?
△(税收制度室长)《数字资产基本法》一旦制定,这将成为主要课题。 一旦出台稳定币相关规定,也将对征税体系产生影响。若引入韩元稳定币,就必须考虑相应的征税机制。美元稳定币可在买卖交易中作为支付手段使用,可根据汇率波动,对取得与转让时点的差额进行征税。虽然有观点认为因其价格固定而难以征税,但也存在可征税空间的讨论。我们计划在工作组中就此展开讨论。
-海外交易所的无限期期货仍处于征税盲区。应如何进行监管并确定征税标准?
△(税收制度室长)这涉及如何定义期货的问题。征税结果将取决于金融委员会如何看待无限期期货。目前需要与金融委员会进行协商。
-目前海外股票转让所得税没有结转扣除,若仅对虚拟资产允许结转扣除,恐将引发公平性争议。对此有何看法?
△(副总理)就(国内)股票而言,对于上市股票,只要不符合大股东条件,全部免税。目前尚未就小股东相关征税问题进行讨论,因此关于亏损结转抵扣的问题,现阶段暂不考虑。
(税制室长)由于国内股票目前不对小股东征税,因此暂未考虑亏损结转抵扣;而海外股票虽一律征税,但鉴于海外股票与国内股票之间存在公平性问题,允许海外股票享受亏损结转抵扣存在问题。这意味着,如果对海外股票实行亏损结转抵扣,而对国内股票不予抵扣,可能会引发另一种公平性问题。
-也有观点认为,最好在类似过去被废止的金融投资所得税(金投税)那样的综合征税体系内处理虚拟资产。
△(税制室长)目前完全没有相关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