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ailyBAEK JU-A 记者] 政府在美国私募基金“罗恩斯塔基金”提起的、涉及约2800亿韩元规模的企业所得税不当得利返还诉讼的撤销发回重审中,取得了全面胜诉。虽然一审和二审部分支持了罗恩斯塔基金方面的诉求,但最高法院推翻了这一判决,随后在撤销发回重审中也支持了国家一方,从而阻止了2800亿韩元以上的国库资金流失。
法务部全景。(照片来源:eDaily数据库)
法务部22日表示,在莱昂斯塔基金针对国家提起的法人税不当得利返还诉讼的撤销发回重审中,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求。
本次诉讼的索赔总额约为2800亿韩元,其中包括本金约1534亿韩元,以及预计退税加算金和延迟损害赔偿金约1280亿韩元以上。
该案源于莱昂斯塔投资外汇银行过程中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征税及退税问题。
2004年至2007年间,韩国外汇银行等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向隆斯塔基金的下级中间控股公司支付股息等款项时,代扣了相关国税并上缴税务机关。
此后,税务机关认定2008年至2012年间,Lone Star基金作为该源泉所得的实际归属者,在韩国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因此对其征收了约1763亿韩元的企业所得税。在此过程中,将原有的代扣代缴税款退税额作为Lone Star的已缴税款进行了抵扣和冲抵处理。
然而,2017年,最高法院以“难以认定莱昂斯塔基金在韩国设有固定营业场所”为由撤销了法人税课税决定,由此引发了退税问题。
税务机关退还了扣除并抵充了原有代扣代缴税款退税款后的剩余金额。对此,隆斯塔方面要求返还未获退还的约1534亿韩元,并于同年12月以国家为被告提起不当得利返还诉讼。
最初下级法院的判决对隆斯塔方有利。2023年6月,一审法院承认隆斯塔方拥有相当于代扣代缴税款的退税请求权,裁定国家应支付约1534亿韩元以及部分退税加算金和延迟损害赔偿金。 2024年9月,二审法院驳回了双方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然而,去年4月,最高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局势由此逆转。
最高法院裁定,对于以代扣代缴义务人名义缴纳的税款,其退税请求权在无特殊情况时,应归属于代扣代缴义务人(如韩国外汇银行),而非实际纳税义务人——罗恩斯塔基金。
核心争议点在于,已缴纳的代扣代缴税款的退税权应归属于谁。在实际承担税款的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与代扣代缴并缴纳税款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之间,退税请求权应归属于谁,这决定了诉讼的走向。
当天,撤销发回重审的合议庭同样认定,与罗恩斯塔方面的主张相反,没有特殊情况表明退税请求权应归属于罗恩斯塔,因此驳回了全部诉求。
在撤销发回重审过程中,法务部一直与首尔广域检察厅、首尔地方国税厅及诉讼代理人等协调诉讼策略,并审查了相关法理。据解释,法务部特别着力证明了没有理由认为关于代扣代缴税款的退税请求权应归属于隆斯塔方面。
此次判决使政府避免了因一审和二审部分败诉而可能需支付的2800亿韩元以上退税款。不过,鉴于针对撤销发回重审判决仍存在上诉的可能性,最终是否生效尚需观察后续程序。
代理法务部长李镇洙表示:“通过此次判决,成功阻止了2800亿韩元以上的国库资金流失”,并强调“将全力做好后续措施,今后在涉及相同或类似争议的案件中,也将竭尽全力保护国家利益”。
法务部22日表示,在莱昂斯塔基金针对国家提起的法人税不当得利返还诉讼的撤销发回重审中,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求。
本次诉讼的索赔总额约为2800亿韩元,其中包括本金约1534亿韩元,以及预计退税加算金和延迟损害赔偿金约1280亿韩元以上。
该案源于莱昂斯塔投资外汇银行过程中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征税及退税问题。
2004年至2007年间,韩国外汇银行等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向隆斯塔基金的下级中间控股公司支付股息等款项时,代扣了相关国税并上缴税务机关。
此后,税务机关认定2008年至2012年间,Lone Star基金作为该源泉所得的实际归属者,在韩国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因此对其征收了约1763亿韩元的企业所得税。在此过程中,将原有的代扣代缴税款退税额作为Lone Star的已缴税款进行了抵扣和冲抵处理。
然而,2017年,最高法院以“难以认定莱昂斯塔基金在韩国设有固定营业场所”为由撤销了法人税课税决定,由此引发了退税问题。
税务机关退还了扣除并抵充了原有代扣代缴税款退税款后的剩余金额。对此,隆斯塔方面要求返还未获退还的约1534亿韩元,并于同年12月以国家为被告提起不当得利返还诉讼。
最初下级法院的判决对隆斯塔方有利。2023年6月,一审法院承认隆斯塔方拥有相当于代扣代缴税款的退税请求权,裁定国家应支付约1534亿韩元以及部分退税加算金和延迟损害赔偿金。 2024年9月,二审法院驳回了双方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然而,去年4月,最高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局势由此逆转。
最高法院裁定,对于以代扣代缴义务人名义缴纳的税款,其退税请求权在无特殊情况时,应归属于代扣代缴义务人(如韩国外汇银行),而非实际纳税义务人——罗恩斯塔基金。
核心争议点在于,已缴纳的代扣代缴税款的退税权应归属于谁。在实际承担税款的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与代扣代缴并缴纳税款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之间,退税请求权应归属于谁,这决定了诉讼的走向。
当天,撤销发回重审的合议庭同样认定,与罗恩斯塔方面的主张相反,没有特殊情况表明退税请求权应归属于罗恩斯塔,因此驳回了全部诉求。
在撤销发回重审过程中,法务部一直与首尔广域检察厅、首尔地方国税厅及诉讼代理人等协调诉讼策略,并审查了相关法理。据解释,法务部特别着力证明了没有理由认为关于代扣代缴税款的退税请求权应归属于隆斯塔方面。
此次判决使政府避免了因一审和二审部分败诉而可能需支付的2800亿韩元以上退税款。不过,鉴于针对撤销发回重审判决仍存在上诉的可能性,最终是否生效尚需观察后续程序。
代理法务部长李镇洙表示:“通过此次判决,成功阻止了2800亿韩元以上的国库资金流失”,并强调“将全力做好后续措施,今后在涉及相同或类似争议的案件中,也将竭尽全力保护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