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aily MarketinSong Seung-Hyeon 许智恩 记者] “虽然这在法律上并非被禁止的行为,但由于在实务中从未实施过,因此仅因条文中没有禁止性规定,就判断是否真的可以执行,这种不确定性很大。我们决定采取一种无论日后谁来看,都能认可其最为合理的方式。”
光场律师事务所律师朴志亨(司法研修院第41期)在接受《E-Daily》采访时,如此回顾了2023年MBK Partners与Unison Capital(UCK)财团收购奥斯特姆种植体一案的法律顾问工作。当时光场设计的“公开收购后自愿退市”结构,此后已成为韩国私募股权(PE)行业的标准模式。 一同接受采访的朴京均(第39期)律师,主要负责沙特米斯克基金会收购SNK等跨境交易及私募股权(PE)咨询业务。两人均未曾辗转其他律所,而是在光场律所一路成长为合伙人,是明年将迎来创立50周年的光场律所并购团队的下一代接班人。
光场律师事务所的朴京均(左)、朴志亨律师。(照片=金泰亨记者)
广场并购团队是长期稳居韩国并购咨询市场顶尖行列的组织。该团队一直被评价为“无论交给哪位合伙人,结果都保持一致”。对此,朴志亨律师提到了“任务分配(Assign)制度”。 该机制规定,不能随意安排初级律师处理案件,必须向“指派团队”申请并经其分配。他表示:“由于团队规模较大,若随意安排,工作就会集中在特定人员身上”,并补充道:“指派团队会综合考虑每位成员的业务状况及过往经验,挑选出通过处理该案件能获得更多学习机会的人进行分配。”该制度自7~8年前引入以来,至今运作良好,未曾出现滥用情况。
朴京均律师的回答则更为朴实。他表示:“实力均衡的核心原因在于工作量充足”,并指出:“如果从资历较浅的时候就开始充分处理符合该资历阶段的工作,自然就会成为该资历阶段最优秀的并购律师。” 他最近正面向后辈们,将股票买卖合同(SPA)的讲座分为五次进行。这是针对各条款,详细剖析在分别代理卖方和买方时应如何进行谈判的课程。他笑着说:“前辈们当年就是这样教我的,所以我也是照着学来的。”
这些积累起来的专业能力,最终都将惠及客户。在各大律所为争取占据近期并购市场半数以上份额的私募股权(PE)客户而奋力拼搏之际,两人分别从不同角度谈到了PE客户的特点。 朴志亨律师谈到了决策的方向性。他表示:“私募股权基金重视快速高效的决策,因此除核心事项外,往往会直接采纳顾问公司的意见”,并指出:“律师必须自行判断并提出包括商业层面在内的建议。” 朴京均律师则强调了对行业的理解。他表示:“与私募基金合作时,律师不应仅局限于法律问题,而应理解行业,从而调整尽职调查的深度”,并补充道:“我甚至有过购买目标公司产品试用,以及注册会员的经历。”
隶属于光场律师事务所的朴志亨(左)、朴京均律师。(照片=金泰亨记者)
两人最具代表性的交易巧合地都涉及公开收购与退市交织的案例。在先例罕见的时期,他们各自设计了相应的交易结构。
朴志亨律师担任顾问的奥斯特姆种植体收购案,其出发点是让小股东也能获得与大股东同等的经营权溢价。他表示:“如果像以往那样仅作为最大股东与收购方之间的交易告终,此事本会悄然过去;但正因为考虑到了小股东的权益,反而可能引发小股东对权利问题的质疑。” 他们花了数月时间秘密审查交易结构,最终获得了金融监督院等相关部门对该结构“无问题”的认可。
朴京均律师对SNK的收购在其他方面也颇为复杂。目标公司虽为日本企业,但已在科斯达克上市;卖方是香港和开曼群岛的法人实体,买方则是沙特阿拉伯的法人实体。真正的难题在于法律冲突。这是因为一家日本律师事务所提出意见称:“若在韩国进行公开收购,根据日本法律,日本国内也将被触发公开收购程序。” 最终,针对同一家公司,在韩国和日本同时进行了公开要约收购。他表示:“我们一边比较两国的法律,一边协商以确保不违反任何一方的法律,”并补充道:“如果是韩国公司,即使公开要约收购比例未达到95%,也可以通过配发股票或股份交换作为缓冲来实现退市;但因为是日本公司,所以必须确保收购成功。”
当被问及“顶级律师”的标准时,两人均未界定自身地位,而是谈到了各自的追求目标。 朴志亨律师回忆起某亚洲法律媒体评估中收到的客户评论。他表示:“在几位客户亲自撰写的评价中,‘无论发生什么事都会首先找的律师、值得信赖并托付的律师’这句话给我留下了最深刻的印象”,并称:“即使一笔交易结束后,客户仍会继续找我,我认为这样的律师才是真正的下一代实力派律师。”
朴京均律师则强调了全能型顾问能力。近期承接大量财务投资者(FI)顾问业务的他表示:“FI所需要的,是通晓从基金设立、交易、交割到后续管理公司牌照管理等全过程的律师”,并表示:“我希望成为一位不局限于单一领域、能够处理所有事务的律师。” 他补充道,这也是他过去敬仰的前辈们走过的道路。
光场律师事务所律师朴志亨(司法研修院第41期)在接受《E-Daily》采访时,如此回顾了2023年MBK Partners与Unison Capital(UCK)财团收购奥斯特姆种植体一案的法律顾问工作。当时光场设计的“公开收购后自愿退市”结构,此后已成为韩国私募股权(PE)行业的标准模式。 一同接受采访的朴京均(第39期)律师,主要负责沙特米斯克基金会收购SNK等跨境交易及私募股权(PE)咨询业务。两人均未曾辗转其他律所,而是在光场律所一路成长为合伙人,是明年将迎来创立50周年的光场律所并购团队的下一代接班人。
“因为工作量大”……实力均衡的秘诀
广场并购团队是长期稳居韩国并购咨询市场顶尖行列的组织。该团队一直被评价为“无论交给哪位合伙人,结果都保持一致”。对此,朴志亨律师提到了“任务分配(Assign)制度”。 该机制规定,不能随意安排初级律师处理案件,必须向“指派团队”申请并经其分配。他表示:“由于团队规模较大,若随意安排,工作就会集中在特定人员身上”,并补充道:“指派团队会综合考虑每位成员的业务状况及过往经验,挑选出通过处理该案件能获得更多学习机会的人进行分配。”该制度自7~8年前引入以来,至今运作良好,未曾出现滥用情况。
朴京均律师的回答则更为朴实。他表示:“实力均衡的核心原因在于工作量充足”,并指出:“如果从资历较浅的时候就开始充分处理符合该资历阶段的工作,自然就会成为该资历阶段最优秀的并购律师。” 他最近正面向后辈们,将股票买卖合同(SPA)的讲座分为五次进行。这是针对各条款,详细剖析在分别代理卖方和买方时应如何进行谈判的课程。他笑着说:“前辈们当年就是这样教我的,所以我也是照着学来的。”
这些积累起来的专业能力,最终都将惠及客户。在各大律所为争取占据近期并购市场半数以上份额的私募股权(PE)客户而奋力拼搏之际,两人分别从不同角度谈到了PE客户的特点。 朴志亨律师谈到了决策的方向性。他表示:“私募股权基金重视快速高效的决策,因此除核心事项外,往往会直接采纳顾问公司的意见”,并指出:“律师必须自行判断并提出包括商业层面在内的建议。” 朴京均律师则强调了对行业的理解。他表示:“与私募基金合作时,律师不应仅局限于法律问题,而应理解行业,从而调整尽职调查的深度”,并补充道:“我甚至有过购买目标公司产品试用,以及注册会员的经历。”
在史无前例的交易中脱颖而出
两人最具代表性的交易巧合地都涉及公开收购与退市交织的案例。在先例罕见的时期,他们各自设计了相应的交易结构。
朴志亨律师担任顾问的奥斯特姆种植体收购案,其出发点是让小股东也能获得与大股东同等的经营权溢价。他表示:“如果像以往那样仅作为最大股东与收购方之间的交易告终,此事本会悄然过去;但正因为考虑到了小股东的权益,反而可能引发小股东对权利问题的质疑。” 他们花了数月时间秘密审查交易结构,最终获得了金融监督院等相关部门对该结构“无问题”的认可。
朴京均律师对SNK的收购在其他方面也颇为复杂。目标公司虽为日本企业,但已在科斯达克上市;卖方是香港和开曼群岛的法人实体,买方则是沙特阿拉伯的法人实体。真正的难题在于法律冲突。这是因为一家日本律师事务所提出意见称:“若在韩国进行公开收购,根据日本法律,日本国内也将被触发公开收购程序。” 最终,针对同一家公司,在韩国和日本同时进行了公开要约收购。他表示:“我们一边比较两国的法律,一边协商以确保不违反任何一方的法律,”并补充道:“如果是韩国公司,即使公开要约收购比例未达到95%,也可以通过配发股票或股份交换作为缓冲来实现退市;但因为是日本公司,所以必须确保收购成功。”
当被问及“顶级律师”的标准时,两人均未界定自身地位,而是谈到了各自的追求目标。 朴志亨律师回忆起某亚洲法律媒体评估中收到的客户评论。他表示:“在几位客户亲自撰写的评价中,‘无论发生什么事都会首先找的律师、值得信赖并托付的律师’这句话给我留下了最深刻的印象”,并称:“即使一笔交易结束后,客户仍会继续找我,我认为这样的律师才是真正的下一代实力派律师。”
朴京均律师则强调了全能型顾问能力。近期承接大量财务投资者(FI)顾问业务的他表示:“FI所需要的,是通晓从基金设立、交易、交割到后续管理公司牌照管理等全过程的律师”,并表示:“我希望成为一位不局限于单一领域、能够处理所有事务的律师。” 他补充道,这也是他过去敬仰的前辈们走过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