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ailyChoi Jeong-hee 记者] 居住在大邱市达西区的金先生于2025年9月购买了一辆宝马X7。
宝马X7是一款可容纳7人的大型SUV,对于养育三个孩子的金先生来说,大型车是必不可少的。
金先生购车后向大邱达西区政府缴纳购置税时,申请了“多子女抚养者购置税减免”政策并据此缴纳了税款。
然而,2026年3月底,达西区政府通知金先生,要求其退还此前享受的购置税减免。原因是金先生在购车不到一年后便将车卖掉了。根据规定,若在车辆登记之日起1年内变更所有权,则无法享受税收减免。
金某在不到1年的时间里就卖掉了宝马车,其中有段故事。由于发生交通事故,汽车严重受损,维修费甚至超过了保险理赔金额。但达西区政府并未顾及金某的这一情况。金某向税务审判院提出了申诉,那么审判院最终会站在谁的一边呢?
才6个月就发生车祸,这该怎么办?
金先生在购买宝马X7时享受了购置税减免优惠。根据《地方税特例限制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若抚养两名及以上未满18周岁的子女,在2027年底前购置的一辆汽车可享受购置税减免。不过,减免额度取决于子女人数和车辆座位数。
若有两名子女,可减免一半的购置税;若有三名及以上子女,则可完全免除购置税。不过,6座及以下的普通乘用车,购置税减免上限为140万韩元;7至10座的汽车则无减免上限。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购置税会是“0韩元”。
《地方税特例限制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了“最低纳税制度”。该制度规定,即使是免税对象,若计算出的税额超过200万韩元,也仅减免85%。也就是说,车辆价格越高,就必须缴纳约15%的购置税。不过,这有一个前提条件。
若在车辆登记之日起1年内转让车辆所有权,即出售车辆,则必须退还已减免的税款。
然而,金先生在2026年3月初驾驶宝马X7时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车辆严重受损。 维修费用超出了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保险公司采取了这样的处理方式:不向金先生支付保险金,而是取得这辆受损宝马的所有权。也就是说,3月20日,该车的所有权从金先生转移到了汽车经销商名下。这距离他购入这辆宝马仅过了6个月。
仅从文件上看,金先生成了在享受汽车购置税减免后仅6个月就将车卖掉的人。
“税法中没有相关规定” VS “其他事由呢”
达西区政府完全不顾金某的实际情况,坚持认为既然在1年内转让了汽车所有权,就无法给予购置税减免。
其依据是《地方税特例限制法》。
其理由是,虽然针对多子女抚养者的汽车购置税追缴存在例外情形,但仅限于本人死亡、结婚、移居海外、驾驶执照被吊销或其他类似情形。因此,即使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被认定为全损(即不进行维修,而是将损失全额认定为损失并通过保险理赔处理),且已获得保险金,但由于在1年内完成了所有权转移,因此无法给予购置税减免。
达西区政府的主张是,因为《地方税特例限制法》并未区分所有权转移是出于自愿买卖,还是因交通事故或保险合同导致的全损处理过程中产生的。
金先生觉得,半年前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事实上报废已经很委屈了,现在还要他再次缴纳税款,这让他感到非常委屈。
金先生于5月向税务审判院提出了审判申请。
裁决院(裁决2026方2586)支持了金先生的诉求。
裁决院认为,金某并非主动出售车辆,而是因发生交通事故,所有权不得不转移给汽车经销商;且该车辆受损严重,已无法通过正常维修恢复行驶。
这意味着不应仅凭形式上的事实就认定存在追征购置税的理由。税务审判院认为,此情况应视为《地方税特例限制法》第22条之2所规定的追征例外事由中的“其他类似事由”。
※ 本文基于税务审判院的裁决案例,对案件经过进行了重构。由于裁决书中未公开涉案人员的真实姓名及部分具体金额,因此仅在已确认的事实关系范围内编写内容。不过,为提高可读性,人物的姓氏及配偶间的称谓等部分要素系任意设定,这些内容在实际裁决书中并未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