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ailykim kwanyong 记者] 尽管政府正以在2030年代中期下水首艘核动力潜艇为目标推进该项目,但有观点指出,负责统筹该项目的组织仅运营至2029年,因此需要进行制度上的完善。 有观点指出,核动力潜艇的研发至少需要10年以上,而专门机构和跨政府决策机构的存续期却较短,且缺乏能够保障长期预算和核心设备采购的制度支持。
27日,在国家安全战略研究院和国会国防委员会主席办公室等机构联合举办的“核动力潜艇引进战略及立法课题”研讨会上,律村律师事务所首席专家委员崔容善指出,政府提交的《核动力潜艇特别法案》主要争议点在于项目推进组织的存续期限、资金保障以及核安全监管体系等方面。
目前,国防部核动力潜艇政策规划团和国防事业厅核动力潜艇项目团均为运营至2029年8月的临时组织。政府特别法案中包含的隶属于总理的核动力潜艇战略委员会,其存续期同样设定为5年。
而政府提出的核动力潜艇首舰下水目标则是2030年代中期。 若将后续舰艇的作战化部署也纳入考量,预计整个项目将持续15年以上。崔委员特别指出,在核燃料保障和陆上试验反应堆验证等不确定性较大的时期,项目推进组织的存续期可能届满,这将成为一个问题。因此,他建议在特别法中明确规定专门组织,并根据项目进度确保其稳定运作。
韩华海洋正在建造的“张保皋-Ⅲ”级第2批第2艘潜艇“徐熙号”试航场景(图片来源:韩联社)
确保长期资金的方案也被列为立法课题。分析指出,虽然政府方案中包含了关于项目可行性调查、试验评估及合同变更等的特例规定,但缺乏支持跨年度预算保障及长期所需物资预先订购的具体机制。
崔委员指出,若仅依靠一般防卫力改善经费推进核动力潜艇项目,将不可避免地与其他武器系统采购项目产生预算竞争,因此提议设立单独的特别会计账户。此外,他以一般核电站用反应堆和蒸汽发生器的制造分别需要约55个月和60个月为例,表示应建立制度依据,确保核潜艇用核心设备能在潜艇建造前先行下单。
反应堆安全监管权限也是争议焦点。目前,国会同时收到了政府提案和“国民力量”党议员柳有元代表发起的特别法案。政府提案旨在建立以国防部为核心的核安全管理体制,而柳议员的提案则包含将军用反应堆的安全监管和许可审批权限授予核安全委员会的内容。
对此,崔委员指出,若由同一机构同时负责项目推进和核反应堆安全监管,将难以确保监管的独立性。他提出替代方案,建议在核安全委员会内部设立海军核能专门组织,并制定关于处理军事机密的特例规定。
确保核动力潜艇研发所需的核燃料仍是一项待解决的课题。国家安全战略研究院顾问研究员李春根指出了潜艇用试验反应堆建设审批延迟以及相关机构之间协调不畅的问题。分析认为,由于试验反应堆的建设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和预算,如果反应堆实证和核燃料供应谈判推迟,可能会影响首舰的下水日程。
最终有观点指出,在制定特别法的过程中,除了缩短现有采购程序的特例外,还需要具体明确项目推进组织的持续性、稳定资金的保障以及核反应堆安全监管权限等事项。特别是在协调政府方案与议员方案差异的过程中,如何划分核反应堆许可审批与安全验证的责任,仍是核心争议点。
27日,在国家安全战略研究院和国会国防委员会主席办公室等机构联合举办的“核动力潜艇引进战略及立法课题”研讨会上,律村律师事务所首席专家委员崔容善指出,政府提交的《核动力潜艇特别法案》主要争议点在于项目推进组织的存续期限、资金保障以及核安全监管体系等方面。
目前,国防部核动力潜艇政策规划团和国防事业厅核动力潜艇项目团均为运营至2029年8月的临时组织。政府特别法案中包含的隶属于总理的核动力潜艇战略委员会,其存续期同样设定为5年。
而政府提出的核动力潜艇首舰下水目标则是2030年代中期。 若将后续舰艇的作战化部署也纳入考量,预计整个项目将持续15年以上。崔委员特别指出,在核燃料保障和陆上试验反应堆验证等不确定性较大的时期,项目推进组织的存续期可能届满,这将成为一个问题。因此,他建议在特别法中明确规定专门组织,并根据项目进度确保其稳定运作。
确保长期资金的方案也被列为立法课题。分析指出,虽然政府方案中包含了关于项目可行性调查、试验评估及合同变更等的特例规定,但缺乏支持跨年度预算保障及长期所需物资预先订购的具体机制。
崔委员指出,若仅依靠一般防卫力改善经费推进核动力潜艇项目,将不可避免地与其他武器系统采购项目产生预算竞争,因此提议设立单独的特别会计账户。此外,他以一般核电站用反应堆和蒸汽发生器的制造分别需要约55个月和60个月为例,表示应建立制度依据,确保核潜艇用核心设备能在潜艇建造前先行下单。
反应堆安全监管权限也是争议焦点。目前,国会同时收到了政府提案和“国民力量”党议员柳有元代表发起的特别法案。政府提案旨在建立以国防部为核心的核安全管理体制,而柳议员的提案则包含将军用反应堆的安全监管和许可审批权限授予核安全委员会的内容。
对此,崔委员指出,若由同一机构同时负责项目推进和核反应堆安全监管,将难以确保监管的独立性。他提出替代方案,建议在核安全委员会内部设立海军核能专门组织,并制定关于处理军事机密的特例规定。
确保核动力潜艇研发所需的核燃料仍是一项待解决的课题。国家安全战略研究院顾问研究员李春根指出了潜艇用试验反应堆建设审批延迟以及相关机构之间协调不畅的问题。分析认为,由于试验反应堆的建设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和预算,如果反应堆实证和核燃料供应谈判推迟,可能会影响首舰的下水日程。
最终有观点指出,在制定特别法的过程中,除了缩短现有采购程序的特例外,还需要具体明确项目推进组织的持续性、稳定资金的保障以及核反应堆安全监管权限等事项。特别是在协调政府方案与议员方案差异的过程中,如何划分核反应堆许可审批与安全验证的责任,仍是核心争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