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ailyChoi Jeong-hee 记者] 1996年在庆尚南道宜宁郡成立的一家造船设备零部件制造公司,是一家由代表董事李某持有70%股份、其妻金某持有20%股份的典型家族企业。
金女士此前从事教育工作,自2021年起开始协助公司事务。以此为名,她从2021年至2024年的4年间从公司领取了工资。4年间,公司共向金女士支付了1亿2000万韩元的工资。
就在2025年8月,釜山地方国税厅突击搜查了这家造船设备零部件公司。国税厅想要核实的是“夫人是否真的在这家公司工作过”。在国税厅调查员看来,办公室里既没有夫人的办公桌,电脑记录中也找不到她工作的痕迹。
怀疑存在“企业所得税逃税”行为的税务调查员,向与该公司共用办公室的A公司员工试探性地问道:“金女士在这里工作吗?你知道她具体从事什么工作吗?”该员工回答道:“金女士虽然登记在册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上并没有在公司工作。” 不知为何,代表董事李某也无法证明金某曾实际工作过。就在这一刻,国税局调查员断定:“这是为了少缴企业所得税而虚发工资。”
国税局认定该公司支付给金某的4年人工费存在问题,并据此重新计算了企业所得税并下达了税单。该公司曾申请“课税前适否审查”(即在收到税单前审查课税合理性的制度),但遭驳回。李某觉得冤枉,于今年2月向税务审判院提出了审判申请。大约6个月后收到结果的李某,还能笑得出来吗?
李先生的公司曾陷入如此困境,以至于2009年在昌原地方法院获得了重整计划的批准。金女士变卖了在32年教学生涯中积攒的位于釜山市金井区的公寓,以此帮助公司重整。多亏了她的帮助,2014年公司重整程序才得以终结。
关键在于金某是否真的在工作。据李某称,随着公司经营恶化,公司裁减了员工,金某从2021年开始在公司工作。2023年下半年连会计都离职后,除了设施负责人外,公司已无其他员工。因此,李某主张金某不得不与他一起包揽印章销售、房地产租赁及设施管理、财务管理等所有工作。
那么,为什么曾与该公司共用同一办公室的A公司员工会回答金某没有工作呢?李某表示:“金某是通过周末上班等方式不定期工作的,因此不需要为他设置固定的工位”,并称“A公司员工只是误解了情况,才随口作答的”。 也没有金某担任注册董事的证明。李某主张,按惯例,非全职注册董事通常不会留下上下班记录。
李某表示:“如果无法全额认可人工成本,至少也请参考中小企业非全职董事的薪酬标准,认可最低限度的报酬。”
[本图片利用AI技术制作。]
2025年11月的员工大会会议记录中,虽记载有4名与会者,但仅有李某和金某两人签了名。即便如此,该记录也是在税务调查结束后、进行课税前复核审查时才撰写的。连李某都曾在“无金某工作证明”的确认书上签字,可见金某工作的证据确实难以寻觅。
然而不知何故,税务审判院却支持了李某的立场。
税务审判院重点关注了国家税务局掌握的该公司劳动所得支付明细表。这是因为从2021年到2024年,该公司的员工人数和工资总额持续减少。 B员工仅在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间工作过。负责印章业务的董事C仅在2023年6月至2024年11月期间领取过工资。到2024年底,该公司领取工资的只有李某夫妇两人。裁决院认定,金某是该公司的唯一非全职高管。
此外,裁决院还仔细审查了国税厅获取的办公室座位布局图。大部分座位都是空的。不仅没有金某的办公桌,整个办公室看起来都空无一人。这与“在无人公司里总得有人工作,而那个人就是金某”这一主张相吻合。
根据《法人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4款),除非非全职高管的薪酬过高导致不当减税,否则其薪酬可被认定为费用。 因此,关键不在于出勤记录,而在于薪资数额。金某的年薪从最初的2400万韩元,随着员工减少、工作量增加,逐渐升至3600万韩元。这一数额低于该公司前员工B和C的年薪(5000万韩元以上)。
裁决院认为,在员工持续减少的情况下,金某不得不处理公司事务的主张是合理的,遂责令国税厅将支付给金某的4年人工费全额计入费用,并重新计算企业所得税。 国税厅作为“夫人没有座位”的证据所提交的座位安排图,在审判院看来却成了“除了夫人之外无人可做”的证据。正是这种讽刺性的反转挽救了李某。
※ 本文基于税务审判院的裁决案例,对案件经过进行了重构。由于裁决书中未公开涉案人员的真实姓名及部分具体金额,因此仅在已确认的事实范围内进行内容编排。对于裁决书中未提及的详细情况,未进行任意推测。
金女士此前从事教育工作,自2021年起开始协助公司事务。以此为名,她从2021年至2024年的4年间从公司领取了工资。4年间,公司共向金女士支付了1亿2000万韩元的工资。
就在2025年8月,釜山地方国税厅突击搜查了这家造船设备零部件公司。国税厅想要核实的是“夫人是否真的在这家公司工作过”。在国税厅调查员看来,办公室里既没有夫人的办公桌,电脑记录中也找不到她工作的痕迹。
怀疑存在“企业所得税逃税”行为的税务调查员,向与该公司共用办公室的A公司员工试探性地问道:“金女士在这里工作吗?你知道她具体从事什么工作吗?”该员工回答道:“金女士虽然登记在册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上并没有在公司工作。” 不知为何,代表董事李某也无法证明金某曾实际工作过。就在这一刻,国税局调查员断定:“这是为了少缴企业所得税而虚发工资。”
国税局认定该公司支付给金某的4年人工费存在问题,并据此重新计算了企业所得税并下达了税单。该公司曾申请“课税前适否审查”(即在收到税单前审查课税合理性的制度),但遭驳回。李某觉得冤枉,于今年2月向税务审判院提出了审判申请。大约6个月后收到结果的李某,还能笑得出来吗?
“我妻子是拯救公司的人啊”对李先生而言,金女士是值得感激的人。金女士自公司成立以来,担任公司登记董事近30年,同时还是实物担保人和经营连带担保人。也就是说,她是承诺若公司倒闭将共同承担责任的担保人。而且,她确实做到了。
李先生的公司曾陷入如此困境,以至于2009年在昌原地方法院获得了重整计划的批准。金女士变卖了在32年教学生涯中积攒的位于釜山市金井区的公寓,以此帮助公司重整。多亏了她的帮助,2014年公司重整程序才得以终结。
关键在于金某是否真的在工作。据李某称,随着公司经营恶化,公司裁减了员工,金某从2021年开始在公司工作。2023年下半年连会计都离职后,除了设施负责人外,公司已无其他员工。因此,李某主张金某不得不与他一起包揽印章销售、房地产租赁及设施管理、财务管理等所有工作。
那么,为什么曾与该公司共用同一办公室的A公司员工会回答金某没有工作呢?李某表示:“金某是通过周末上班等方式不定期工作的,因此不需要为他设置固定的工位”,并称“A公司员工只是误解了情况,才随口作答的”。 也没有金某担任注册董事的证明。李某主张,按惯例,非全职注册董事通常不会留下上下班记录。
李某表示:“如果无法全额认可人工成本,至少也请参考中小企业非全职董事的薪酬标准,认可最低限度的报酬。”
没有工作证据……税务审判院“李先生的说法正确”在国税厅看来,关于金先生曾工作的说法仅凭李先生的主张,没有任何依据。公司向税务审判院提交的材料也难以令人信服。
2025年11月的员工大会会议记录中,虽记载有4名与会者,但仅有李某和金某两人签了名。即便如此,该记录也是在税务调查结束后、进行课税前复核审查时才撰写的。连李某都曾在“无金某工作证明”的确认书上签字,可见金某工作的证据确实难以寻觅。
然而不知何故,税务审判院却支持了李某的立场。
税务审判院重点关注了国家税务局掌握的该公司劳动所得支付明细表。这是因为从2021年到2024年,该公司的员工人数和工资总额持续减少。 B员工仅在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间工作过。负责印章业务的董事C仅在2023年6月至2024年11月期间领取过工资。到2024年底,该公司领取工资的只有李某夫妇两人。裁决院认定,金某是该公司的唯一非全职高管。
此外,裁决院还仔细审查了国税厅获取的办公室座位布局图。大部分座位都是空的。不仅没有金某的办公桌,整个办公室看起来都空无一人。这与“在无人公司里总得有人工作,而那个人就是金某”这一主张相吻合。
根据《法人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4款),除非非全职高管的薪酬过高导致不当减税,否则其薪酬可被认定为费用。 因此,关键不在于出勤记录,而在于薪资数额。金某的年薪从最初的2400万韩元,随着员工减少、工作量增加,逐渐升至3600万韩元。这一数额低于该公司前员工B和C的年薪(5000万韩元以上)。
裁决院认为,在员工持续减少的情况下,金某不得不处理公司事务的主张是合理的,遂责令国税厅将支付给金某的4年人工费全额计入费用,并重新计算企业所得税。 国税厅作为“夫人没有座位”的证据所提交的座位安排图,在审判院看来却成了“除了夫人之外无人可做”的证据。正是这种讽刺性的反转挽救了李某。
※ 本文基于税务审判院的裁决案例,对案件经过进行了重构。由于裁决书中未公开涉案人员的真实姓名及部分具体金额,因此仅在已确认的事实范围内进行内容编排。对于裁决书中未提及的详细情况,未进行任意推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