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ailyChoi Jeong-hee 记者] 去年6月,金先生收到了一张始料未及的税单。内容是要求他就4年前出售的一套公寓补缴约1亿韩元的转让所得税(转让税)。
金先生购买这套公寓既不是出于投资目的,也不是为了获取价差收益而持有。这是他从小学同学那里收到的、用来抵偿被欠款的房产。明明只持有短短3个月就卖掉了,国税厅却要求他缴纳1亿韩元的转让税,这让他感到非常荒谬。
金先生最终于去年12月向税务审判院提出了异议申请。金先生与国税厅的这场官司,究竟谁胜谁负?
图片=AI生成
感到不安的金某拿到了李某开具的、承诺在2020年6月前还清债务的借条。然而,约定的日期已过,钱却仍未到账。当金某表示“要起诉”时,李某提出了一个替代方案。
“我有套2018年预售的公寓,就拿那套给你吧。”
金先生总算松了一口气。然而没过多久,李先生就把那套公寓过户到了自己小姑的名下。金先生当初甚至没写借据就借了钱,后来才匆忙补写借据,可见他当时对李先生的信任有多深,因此感到极度背叛。
金先生对李先生持有的忠清北道阴城郡土地设定了抵押权。直到那时,李先生才于2021年7月将公寓转让给了金先生。虽然名义上是小姨子,但实际所有者是李先生,因此在所有权转移方面没有问题。
然而,这套公寓还存在另一个问题。
公寓价格3亿7700万韩元,金某承担的分期付款1亿4700万韩元。李某在购买该公寓时拖欠了1亿4700万韩元。因此,金某实际获得的公寓经济价值约为2亿3000万韩元。金某申报称以2亿3000万韩元购得该公寓。
金某之所以在3个月内就卖掉公寓,正是为了尽快将借给李某的钱变现。由于在短期内处置房产,转让税率也相应较高。 根据《所得税法》,若持有住房、合作社成员入住权及预售房权未满1年即出售,将适用高达70%的转让税率。然而,由于持有期仅为3个月,且地方公寓的市价差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此金某在处置该公寓时根本没有担心转让税的问题。
问题出在之后。镇川郡认定朴某购入的公寓(含未付分期款项)价值约4亿韩元,遂于2023年再次对其征收取得税。朴某也像金某一样,因尚有1亿4700万韩元的分期款未付,因此仅将扣除该金额后的剩余部分(约2亿5000万韩元)申报为取得价额。 面对镇川郡要求补缴取得税的通知,朴某接受了这一决定并重新缴纳了取得税。这一情况也通报给了国税厅。
此时,国家税务局重新审查了出售公寓的金某以往的转让税申报记录。
在国税局看来,金某申报的取得价额为2亿3000万韩元,但金某将公寓出售给朴某的金额却约为4亿韩元。
按国税局的计算,这意味着金某产生了超过1亿5000万韩元的转让收益。
税务局通知金某:“需补缴1亿韩元的转让税。”
金先生觉得自己很委屈。当初接收公寓时接手了1亿4700万韩元的未付分期款,这笔款项被计入了出售价格,导致他一时间不得不以约4亿韩元的价格出售这套公寓,但购入价格却只有区区2亿3000万韩元……
国税厅在计算出售价格时将分期付款金额计入其中,但在计算取得价格时却将分期付款金额扣除了。
国税厅指出:“缺乏客观依据证明曾向李某借钱,且因未能收回款项而以公寓作为替代。”
[本图片利用AI技术制作。]
幸运的是,金某手中还握有一桩往事。此前在李某位于音城郡的土地上设立的抵押权,成为了为金某洗清冤屈的关键证据。
随着这块土地被拍卖,金先生曾领取过分配金。然而,信用保证基金(信保)对此提出了异议。由于李先生无法偿还银行贷款,代为偿还债务的信保以自身也是债权人为由,提起诉讼主张该抵押权设定无效。信保的主要诉讼理由是:既然有许多人被李先生欠了钱,为何唯独金先生能独占这块土地的拍卖分配金?
信保在此次诉讼中胜诉,金某不得不将已领取的拍卖分配金退还。
此次,该事件反而对金某产生了有利影响。因为这正是证明金某确实曾向李某出借资金的客观依据。
税务审判院撤销了国税厅征收转让税的处分(税审2026人0914)。 其理由是,如果公寓出售价格中包含了1亿4700万韩元的未付分期款项,则该款项也应计入取得价额。税务审判院还援引了最高法院的判例,即“实际交易价格是指通过合同或其他证明客观确认的实际对价”(最高法院2020두27592)。
如果这一事实未能得到证实,金某将被视为以低于市场价(约4亿韩元)一半的价格(2亿3000万韩元)从李某处购得该公寓,甚至可能面临缴纳赠与税的局面。
虽然出于对朋友的信任而开始的资金交易最终变成了1亿韩元的税务“炸弹”,但最终拯救金先生的,却是多年前留下的借据、抵押权以及法院的记录。
※ 本文基于税务审判院的裁决案例,对案件经过进行了重构。由于涉案人员的真实姓名及部分具体金额在原裁决书中未予公开,因此仅在已核实的事实范围内进行内容编排。对于裁决书中未提及的详细情况,未作任意推测。
金先生购买这套公寓既不是出于投资目的,也不是为了获取价差收益而持有。这是他从小学同学那里收到的、用来抵偿被欠款的房产。明明只持有短短3个月就卖掉了,国税厅却要求他缴纳1亿韩元的转让税,这让他感到非常荒谬。
金先生最终于去年12月向税务审判院提出了异议申请。金先生与国税厅的这场官司,究竟谁胜谁负?
小学同学的“用公寓来还钱”金先生从2016年到2019年期间,多次借钱给小学同学李先生。当时经营企业的李先生向他借钱,他实在不忍心拒绝。虽然收回了一部分,但剩下的钱却没能拿回来。就在这时,他听说李先生的生意遇到了困难。
感到不安的金某拿到了李某开具的、承诺在2020年6月前还清债务的借条。然而,约定的日期已过,钱却仍未到账。当金某表示“要起诉”时,李某提出了一个替代方案。
“我有套2018年预售的公寓,就拿那套给你吧。”
金先生总算松了一口气。然而没过多久,李先生就把那套公寓过户到了自己小姑的名下。金先生当初甚至没写借据就借了钱,后来才匆忙补写借据,可见他当时对李先生的信任有多深,因此感到极度背叛。
金先生对李先生持有的忠清北道阴城郡土地设定了抵押权。直到那时,李先生才于2021年7月将公寓转让给了金先生。虽然名义上是小姨子,但实际所有者是李先生,因此在所有权转移方面没有问题。
然而,这套公寓还存在另一个问题。
公寓价格3亿7700万韩元,金某承担的分期付款1亿4700万韩元。李某在购买该公寓时拖欠了1亿4700万韩元。因此,金某实际获得的公寓经济价值约为2亿3000万韩元。金某申报称以2亿3000万韩元购得该公寓。
3个月后出售……却遭遇税务“重磅打击”金先生在收到公寓仅3个月后的2021年10月,将其卖给了朴先生。成交价约为4亿韩元(当时市价)。朴先生还全额清偿了该公寓剩余的1亿4700万韩元分期付款。
金某之所以在3个月内就卖掉公寓,正是为了尽快将借给李某的钱变现。由于在短期内处置房产,转让税率也相应较高。 根据《所得税法》,若持有住房、合作社成员入住权及预售房权未满1年即出售,将适用高达70%的转让税率。然而,由于持有期仅为3个月,且地方公寓的市价差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此金某在处置该公寓时根本没有担心转让税的问题。
问题出在之后。镇川郡认定朴某购入的公寓(含未付分期款项)价值约4亿韩元,遂于2023年再次对其征收取得税。朴某也像金某一样,因尚有1亿4700万韩元的分期款未付,因此仅将扣除该金额后的剩余部分(约2亿5000万韩元)申报为取得价额。 面对镇川郡要求补缴取得税的通知,朴某接受了这一决定并重新缴纳了取得税。这一情况也通报给了国税厅。
此时,国家税务局重新审查了出售公寓的金某以往的转让税申报记录。
在国税局看来,金某申报的取得价额为2亿3000万韩元,但金某将公寓出售给朴某的金额却约为4亿韩元。
按国税局的计算,这意味着金某产生了超过1亿5000万韩元的转让收益。
税务局通知金某:“需补缴1亿韩元的转让税。”
金先生觉得自己很委屈。当初接收公寓时接手了1亿4700万韩元的未付分期款,这笔款项被计入了出售价格,导致他一时间不得不以约4亿韩元的价格出售这套公寓,但购入价格却只有区区2亿3000万韩元……
国税厅在计算出售价格时将分期付款金额计入其中,但在计算取得价格时却将分期付款金额扣除了。
国税厅指出:“缺乏客观依据证明曾向李某借钱,且因未能收回款项而以公寓作为替代。”
出人意料之处出现的决定性证据对金先生来说,这实在令人沮丧。然而,税务审判院不知为何却支持了金先生。
幸运的是,金某手中还握有一桩往事。此前在李某位于音城郡的土地上设立的抵押权,成为了为金某洗清冤屈的关键证据。
随着这块土地被拍卖,金先生曾领取过分配金。然而,信用保证基金(信保)对此提出了异议。由于李先生无法偿还银行贷款,代为偿还债务的信保以自身也是债权人为由,提起诉讼主张该抵押权设定无效。信保的主要诉讼理由是:既然有许多人被李先生欠了钱,为何唯独金先生能独占这块土地的拍卖分配金?
信保在此次诉讼中胜诉,金某不得不将已领取的拍卖分配金退还。
此次,该事件反而对金某产生了有利影响。因为这正是证明金某确实曾向李某出借资金的客观依据。
税务审判院撤销了国税厅征收转让税的处分(税审2026人0914)。 其理由是,如果公寓出售价格中包含了1亿4700万韩元的未付分期款项,则该款项也应计入取得价额。税务审判院还援引了最高法院的判例,即“实际交易价格是指通过合同或其他证明客观确认的实际对价”(最高法院2020두27592)。
如果这一事实未能得到证实,金某将被视为以低于市场价(约4亿韩元)一半的价格(2亿3000万韩元)从李某处购得该公寓,甚至可能面临缴纳赠与税的局面。
虽然出于对朋友的信任而开始的资金交易最终变成了1亿韩元的税务“炸弹”,但最终拯救金先生的,却是多年前留下的借据、抵押权以及法院的记录。
※ 本文基于税务审判院的裁决案例,对案件经过进行了重构。由于涉案人员的真实姓名及部分具体金额在原裁决书中未予公开,因此仅在已核实的事实范围内进行内容编排。对于裁决书中未提及的详细情况,未作任意推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