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ailyKim Ju-hwan 记者] 数据显示,由于公司拖欠从工资中扣除的国民养老保险费,面临无法满足养老金最低参保年限(10年)要求的劳动者已超过13万人。
数据显示,因公司拖欠国民养老保险费而无法满足10年最低参保年限、面临丧失领取老年养老金资格风险的劳动者已超过13万人。(图源:韩联社)
12日,据国会保健福利委员会所属的“共同民主党”议员小炳勋从国民养老金公团获取的资料显示,截至今年9月,因用人单位拖欠保险费而未能获得完整参保年限认定的参保人达150万3427人。这些人因未缴纳保险费而遭受损失的期间,人均平均约为7个月。
国民养老金要求至少累计满10年(120个月),退休后才能领取养老金。但如果用人单位拖欠保险费,即使劳动者实际工作过,该期间也不会完全计入参保年限。
目前,参保年限虽未满10年,但若将用人单位拖欠缴费期间计算在内,累计满10年的参保人共计13万4616人。其中,已达到退休年龄(60岁以上)的参保人多达2万982人。
特别是参保期限仅为119个月的参保人达5万6883人,占总数的42.3%。这一群体只需额外认定公司拖欠的保险费中短短一个月,即可满足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按单位欠缴记录的欠缴期限划分,参保人分布情况依次为:△1~5个月 95万4524人 △6~11个月 32万3266人 △12~23个月 15万7833人 △24个月以上 6万7804人。
在已放弃领取养老金并以“一次性退还金”形式退还已缴保险费的人群中,也发现了因欠缴造成的损失。据统计,2023年至今年6月期间领取一次性退还金的人员中,若将公司欠缴期间计算在内,本可满足10年参保要求的案例达2823人(欠缴期间合计7万4947个月)。
问题在于,因雇主拖欠保险费而产生的损失,却必须由劳动者全额承担,这是一种制度上的矛盾。国民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劳动者各承担一半,但缴纳义务在于雇主。然而,当用人单位拖欠保险费时,即使劳动者自行缴纳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部分,也仅被认可拖欠期间的一半;若要补足整个参保期限,还必须代缴雇主应承担的部分。
国民养老金公团也在提交给索炳勋议员办公室的书面答复中表示:“我们充分理解,尽管已从工资中扣除缴费,但因雇主拖欠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劳动者需要得到救济。”不过,公团认为,若在未缴纳保险费的情况下优先认定参保期间,将给基金财政带来负担,并可能引发与诚实缴费者之间的公平性问题。
有观点指出,目前公团提出的对策仅止于放宽对高额、惯性欠缴雇主的名单公开标准(从现行“1年以上、2000万韩元以上”放宽至“1000万韩元以上”),对于直接保障劳动者的领取权而言仍存在局限。
索议员强调:“缴纳国民养老保险费的法律义务在于雇主,仅因雇主未缴纳保险费,就让毫无过错的劳动者承担失去养老金的风险,这是不合理的”,并指出:“既然已确认从工资中扣缴了保险费,就不应维持这种要求劳动者再次缴费的机制。”
他补充道:“政府应优先承认劳动者的参保期间,并制定包括追究欠缴保险费雇主责任在内的方案,特别是要尽快制定切实有效的救济措施,确保即将领取养老金的劳动者不受损失。”
12日,据国会保健福利委员会所属的“共同民主党”议员小炳勋从国民养老金公团获取的资料显示,截至今年9月,因用人单位拖欠保险费而未能获得完整参保年限认定的参保人达150万3427人。这些人因未缴纳保险费而遭受损失的期间,人均平均约为7个月。
国民养老金要求至少累计满10年(120个月),退休后才能领取养老金。但如果用人单位拖欠保险费,即使劳动者实际工作过,该期间也不会完全计入参保年限。
目前,参保年限虽未满10年,但若将用人单位拖欠缴费期间计算在内,累计满10年的参保人共计13万4616人。其中,已达到退休年龄(60岁以上)的参保人多达2万982人。
特别是参保期限仅为119个月的参保人达5万6883人,占总数的42.3%。这一群体只需额外认定公司拖欠的保险费中短短一个月,即可满足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按单位欠缴记录的欠缴期限划分,参保人分布情况依次为:△1~5个月 95万4524人 △6~11个月 32万3266人 △12~23个月 15万7833人 △24个月以上 6万7804人。
在已放弃领取养老金并以“一次性退还金”形式退还已缴保险费的人群中,也发现了因欠缴造成的损失。据统计,2023年至今年6月期间领取一次性退还金的人员中,若将公司欠缴期间计算在内,本可满足10年参保要求的案例达2823人(欠缴期间合计7万4947个月)。
问题在于,因雇主拖欠保险费而产生的损失,却必须由劳动者全额承担,这是一种制度上的矛盾。国民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劳动者各承担一半,但缴纳义务在于雇主。然而,当用人单位拖欠保险费时,即使劳动者自行缴纳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部分,也仅被认可拖欠期间的一半;若要补足整个参保期限,还必须代缴雇主应承担的部分。
国民养老金公团也在提交给索炳勋议员办公室的书面答复中表示:“我们充分理解,尽管已从工资中扣除缴费,但因雇主拖欠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劳动者需要得到救济。”不过,公团认为,若在未缴纳保险费的情况下优先认定参保期间,将给基金财政带来负担,并可能引发与诚实缴费者之间的公平性问题。
有观点指出,目前公团提出的对策仅止于放宽对高额、惯性欠缴雇主的名单公开标准(从现行“1年以上、2000万韩元以上”放宽至“1000万韩元以上”),对于直接保障劳动者的领取权而言仍存在局限。
索议员强调:“缴纳国民养老保险费的法律义务在于雇主,仅因雇主未缴纳保险费,就让毫无过错的劳动者承担失去养老金的风险,这是不合理的”,并指出:“既然已确认从工资中扣缴了保险费,就不应维持这种要求劳动者再次缴费的机制。”
他补充道:“政府应优先承认劳动者的参保期间,并制定包括追究欠缴保险费雇主责任在内的方案,特别是要尽快制定切实有效的救济措施,确保即将领取养老金的劳动者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