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ailyPARK MIN 记者] 数据显示,韩国股市中同一企业优先股相较于普通股交易价格较低的“优先股折价”现象近期进一步加剧。虽然普通股和优先股因法定权利不同而一直存在价格差异,但近期价差已急剧扩大至30%至70%。
鉴于这是导致“韩国折价”(韩国股市估值偏低)的因素之一,有观点指出,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进行前瞻性的公司治理改革,包括在回购及注销自有股份时禁止对普通股和优先股区别对待、将优先股按1:1比例转换为无表决权的普通股,以及在实施强制公开收购时将优先股纳入范围等。
社团法人韩国企业治理论坛于31日在首尔汝矣岛金融投资教育院以“隐蔽的韩国优先股折价问题及其解决方案”为主题,举办了第55次研讨会,就韩国优先股市场的结构性缺陷及解决方案进行了讨论。 优先股是指虽然像附带经营权溢价的普通股一样没有表决权,但在分红或剩余财产分配方面享有优先地位的股票。其分红率较普通股高出约4%。
韩国企业治理论坛会长李南宇当天在开幕致辞中指出:“就连三星电子,自2018年大规模扩大分红以来,原本维持在10%至15%水平的价差率,近期已扩大至25%左右”,并强调:“特别是斗山,其价差率高达63%,现代汽车(现代汽车2优B)也呈现出50%的价差率。” 他接着表示:“为了提升韩国股市的价值,亟需针对隐性优先股被低估的问题采取根本性对策。”
据韩国企业治理论坛统计,截至今年7月底,韩国国内上市的优先股共计114只。其中,普通股与优先股价格差距较大的前10只股票的平均价差率(普通股与优先股之间的价格差异)高达71%。 排名前10的股票包括:Doosan Fuel Cell(1P)(33626K) (价差率81.4%)、HANJINKAL(1P)(18064K) (76.8%)、Solus Advanced Materials(1P)(33637K) (76.5%)、KOREA CIRCUIT(2PB)(00781K) (76.0%)、DOOSAN(2PB)(000157) (72.2%)、MIRAE ASSET SECURITIES(2PB)(00680K) (68.3%)、AMOREPACIFIC CORPORATION(1P)(090435) (66.3%)、韩华3B优先股(65.1%)、三星电机优先股(63.6%)、LG电子优先股(63.5%)等。
韩国企业治理论坛于31日在首尔汝矣岛金融投资教育院举办了以“被掩盖的韩国优先股折价问题及其解决方案”为主题的研讨会。 当天担任主题演讲的金圭植律师(Vista Global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组合经理、前韩国企业治理论坛主席)指出了韩国优先股市场的结构性缺陷,并提出了解决方案。[照片=E-DailyPARK MIN 记者]
担任当天主讲人的金圭植律师(Vista Global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组合经理、前韩国企业治理论坛主席)分析指出,韩国股市中优先股与普通股之间的价差长期被忽视,原因在于企业在注销自有股份或进行公开收购时,对优先股进行歧视或排除,从而剥夺其价值,即所谓的“隧道行为”(Tunneling)。
金律师解释道:“在资本市场的圣地——美国,无表决权的普通股与有表决权的普通股之间的价差接近于零。公司章程中甚至明确规定,两者必须以相同价格交易。”他补充道:“然而,韩国企业一直以董事的忠实义务仅限于‘公司’为由,对优先股股东进行歧视。”
实际上,韩国大多数企业的控股股东或集团掌门人家族为了行使经营权,仅大量持有普通股,几乎不持有优先股。 因此,每当实施股东回报政策时,企业往往只进行能直接提振股价并提高大股东持股比例的普通股回购和注销。也就是说,由于集团掌门人家族的利益仅集中在普通股上,这加剧了“优先股与普通股之间的价差”和“市场扭曲”。
金律师直言道:“在韩国上市的优先股实际上是无表决权的普通股”,并指出:“本不该称为优先股,却执意将其冠以优先股之名上市,从而扭曲了市场。” 他接着指出:“只有当股息请求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在顺序上优先于普通股并得到保障时,才算是真正的优先股(Preferred Stock)”,并强调:“但韩国的优先股在章程上几乎不具备实质性的股息和清算优先权,从实际收益结构或会计标准来看,其实是无表决权的普通股,即‘无表决权普通股’。”
正因如此,韩国的优先股即使与海外主要企业相比,也遭到相当程度的低估。金律师表示:“美国的Alphabet(C类股)或伯克希尔·哈撒韦等公司,即使是无表决权股,与普通股的价差也仅在1%至5%以内;而德国的参与型优先股甚至有时比普通股交易价格更高。” “反观韩国,三星电子优先股(26%)、现代汽车优先股(52%)、LG电子优先股(64%)等,其价格相较于普通股已跌至半价,且数十年来一直被忽视。”
特别是最近,资金向指数跟踪型交易所交易基金(ETF)的集中涌入,进一步加剧了优先股与普通股之间的价差。 由于指数ETF仅纳入普通股而排除优先股,因此随着资金流入ETF,资金将更加集中于普通股,与优先股的价差也会进一步拉大。此外,还有观点指出,大多数上市公司在回购并注销自家股票时仅回购普通股,这损害了优先股股东的权益。
金律师表示:“从企业角度来看,优先股的股息负担较重,而股价却被低估,因此在注销自有股份时回购优先股,是降低资本成本、实现效率最大化的途径。”他进一步强调:“以Alphabet为例,虽然曾有仅回购无表决权的C类自有股份的先例,但从未出现过仅回购普通股的情况。 韩国企业排除优先股股东、仅注销普通股的做法,显然违反了股东忠实义务。”
他接着指出:“目前正出现以交易量不足为由,以市净率(PBR)0.34倍左右的低价公开收购旧优先股并使其退市,从而侵害普通股东权益的情况”, “应将董事对股东的忠实义务适用范围从普通股扩展至优先股,并建立相应的制度机制,以引导优先股按1:1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以及优先股的收购与注销”,他建议道。
此外,他强调:“在引入‘最大股东须额外收购剩余股份’的强制公开收购制度时,应将优先股纳入其中”,并指出:“这样一来,就能从源头上杜绝因交易量不足或以低价公开收购而导致的大股东被赶下台的情况(如韩华优先股案例)。”
鉴于这是导致“韩国折价”(韩国股市估值偏低)的因素之一,有观点指出,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进行前瞻性的公司治理改革,包括在回购及注销自有股份时禁止对普通股和优先股区别对待、将优先股按1:1比例转换为无表决权的普通股,以及在实施强制公开收购时将优先股纳入范围等。
社团法人韩国企业治理论坛于31日在首尔汝矣岛金融投资教育院以“隐蔽的韩国优先股折价问题及其解决方案”为主题,举办了第55次研讨会,就韩国优先股市场的结构性缺陷及解决方案进行了讨论。 优先股是指虽然像附带经营权溢价的普通股一样没有表决权,但在分红或剩余财产分配方面享有优先地位的股票。其分红率较普通股高出约4%。
韩国企业治理论坛会长李南宇当天在开幕致辞中指出:“就连三星电子,自2018年大规模扩大分红以来,原本维持在10%至15%水平的价差率,近期已扩大至25%左右”,并强调:“特别是斗山,其价差率高达63%,现代汽车(现代汽车2优B)也呈现出50%的价差率。” 他接着表示:“为了提升韩国股市的价值,亟需针对隐性优先股被低估的问题采取根本性对策。”
据韩国企业治理论坛统计,截至今年7月底,韩国国内上市的优先股共计114只。其中,普通股与优先股价格差距较大的前10只股票的平均价差率(普通股与优先股之间的价格差异)高达71%。 排名前10的股票包括:Doosan Fuel Cell(1P)(33626K) (价差率81.4%)、HANJINKAL(1P)(18064K) (76.8%)、Solus Advanced Materials(1P)(33637K) (76.5%)、KOREA CIRCUIT(2PB)(00781K) (76.0%)、DOOSAN(2PB)(000157) (72.2%)、MIRAE ASSET SECURITIES(2PB)(00680K) (68.3%)、AMOREPACIFIC CORPORATION(1P)(090435) (66.3%)、韩华3B优先股(65.1%)、三星电机优先股(63.6%)、LG电子优先股(63.5%)等。
担任当天主讲人的金圭植律师(Vista Global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组合经理、前韩国企业治理论坛主席)分析指出,韩国股市中优先股与普通股之间的价差长期被忽视,原因在于企业在注销自有股份或进行公开收购时,对优先股进行歧视或排除,从而剥夺其价值,即所谓的“隧道行为”(Tunneling)。
金律师解释道:“在资本市场的圣地——美国,无表决权的普通股与有表决权的普通股之间的价差接近于零。公司章程中甚至明确规定,两者必须以相同价格交易。”他补充道:“然而,韩国企业一直以董事的忠实义务仅限于‘公司’为由,对优先股股东进行歧视。”
实际上,韩国大多数企业的控股股东或集团掌门人家族为了行使经营权,仅大量持有普通股,几乎不持有优先股。 因此,每当实施股东回报政策时,企业往往只进行能直接提振股价并提高大股东持股比例的普通股回购和注销。也就是说,由于集团掌门人家族的利益仅集中在普通股上,这加剧了“优先股与普通股之间的价差”和“市场扭曲”。
金律师直言道:“在韩国上市的优先股实际上是无表决权的普通股”,并指出:“本不该称为优先股,却执意将其冠以优先股之名上市,从而扭曲了市场。” 他接着指出:“只有当股息请求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在顺序上优先于普通股并得到保障时,才算是真正的优先股(Preferred Stock)”,并强调:“但韩国的优先股在章程上几乎不具备实质性的股息和清算优先权,从实际收益结构或会计标准来看,其实是无表决权的普通股,即‘无表决权普通股’。”
正因如此,韩国的优先股即使与海外主要企业相比,也遭到相当程度的低估。金律师表示:“美国的Alphabet(C类股)或伯克希尔·哈撒韦等公司,即使是无表决权股,与普通股的价差也仅在1%至5%以内;而德国的参与型优先股甚至有时比普通股交易价格更高。” “反观韩国,三星电子优先股(26%)、现代汽车优先股(52%)、LG电子优先股(64%)等,其价格相较于普通股已跌至半价,且数十年来一直被忽视。”
特别是最近,资金向指数跟踪型交易所交易基金(ETF)的集中涌入,进一步加剧了优先股与普通股之间的价差。 由于指数ETF仅纳入普通股而排除优先股,因此随着资金流入ETF,资金将更加集中于普通股,与优先股的价差也会进一步拉大。此外,还有观点指出,大多数上市公司在回购并注销自家股票时仅回购普通股,这损害了优先股股东的权益。
金律师表示:“从企业角度来看,优先股的股息负担较重,而股价却被低估,因此在注销自有股份时回购优先股,是降低资本成本、实现效率最大化的途径。”他进一步强调:“以Alphabet为例,虽然曾有仅回购无表决权的C类自有股份的先例,但从未出现过仅回购普通股的情况。 韩国企业排除优先股股东、仅注销普通股的做法,显然违反了股东忠实义务。”
他接着指出:“目前正出现以交易量不足为由,以市净率(PBR)0.34倍左右的低价公开收购旧优先股并使其退市,从而侵害普通股东权益的情况”, “应将董事对股东的忠实义务适用范围从普通股扩展至优先股,并建立相应的制度机制,以引导优先股按1:1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以及优先股的收购与注销”,他建议道。
此外,他强调:“在引入‘最大股东须额外收购剩余股份’的强制公开收购制度时,应将优先股纳入其中”,并指出:“这样一来,就能从源头上杜绝因交易量不足或以低价公开收购而导致的大股东被赶下台的情况(如韩华优先股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