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ailyLEE JI-EUN Kang Min-hyeok 记者] 因涉嫌参与12·3紧急戒严令的颁布过程,在一审中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的前法务部长朴成宰,在上诉审中刑期大幅减至9年。不过,朴前部长方面表示,对于有罪部分,将坚持上诉至最高法院寻求裁决。
前法务部长朴成宰。(照片=纽西斯)
作为内乱专案审判庭的首尔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庭长尹成植)于21日,在针对因涉嫌参与内乱重要任务等罪名被起诉的前部长朴成宰的上诉审中,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
朴前部长被指控于2024年12月3日宣布紧急戒严后,立即召集法务部干部会议,要求研究向戒严司令部联合调查本部派遣检察官一事。此外,他还被指控通过检查矫正设施的收容能力、指示负责禁止出境的职员到岗等方式,逐步参与了前总统尹锡悦的内乱犯罪活动。
此前,一审法庭——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合议第33庭(庭长李镇官)于今年7月判处其有期徒刑25年,比赵恩锡内乱特别检察官团队求刑的20年更为严厉。 不过,针对朴前部长涉嫌接受金女士的托付并了解其“迪奥包疑云”调查情况的指控,法院以“超出特检的调查范围”为由,作出了驳回公诉的判决。
特别检察组虽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随后撤回了关于违反《禁止请托法》指控的上诉。此举是考虑到,若针对驳回起诉部分的上诉被采纳,一审中被判有罪的“从事内乱重要任务”指控也将一并被撤销发回重审,从而可能导致审判延迟。
上诉审法庭认为,朴前部长指示出入境负责人待命及审查首都圈矫正设施收容能力的行为,是为了执行非常戒严布告令,因此与一审一样,认定“参与内乱重要任务罪”成立。
另一方面,针对一审认定有罪的“审查首尔拘留所收容室现状”部分,合议庭指出:“没有证据表明记载首尔拘留所可用收容室现状的文件曾向朴前部长等人汇报,也难以认定其知晓系统记录与实际情况之间的细微差异”,因此判定无罪。
关于下令为派遣联合调查本部检察官等人员做准备的部分,判决结果也被推翻为无罪。法庭指出:“仅凭‘为应对联合调查本部可能提出的检察官等人员派遣请求而进行审查’这一原则性层面的指示,难以认定其有助于实现内乱的目的”,并指出“无法确认朴前部长与沈宇正前检察总长之间三次通话的具体内容”。
此外,△指示负责禁止出境的人员到岗待命、△指示审查首都圈矫正设施的收容能力、△起草为戒严正名提供依据的文件等滥用职权、妨碍权利行使的指控,一审的有罪判决均被撤销。理由是难以断定相关工作属于法规定义之外的义务。
合议庭在量刑理由中指出:“难以认定其就戒严问题与尹前总统、金容贤前国防部长等人事先串通”,并表示:“虽然为执行本案的布告令下达了必要指示,但仅止于事前准备行为,并未实际导致人身拘束及禁止出境等结果。”此外,合议庭还对其无刑事处罚前科且担任公职约30年的情况予以从轻考虑。
另一方面,△作为法务部长,他是所谓“8点成员”中最早抵达总统府且就戒严问题讨论时间最长的一人;△被认定其充分知晓戒严及公告令违宪的情况;△未明确表达反对戒严的意愿等,均被视为不利情节予以考量。
宣判后,朴前部长一方表示:“对于被认定有罪的部分,我们实在难以接受这一事实认定”,并预告称:“由于法院显然存在误判,我们将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以纠正这一错误。”
前法制处长李完圭。(照片来源:纽西斯)
另一方面,针对同案被起诉的李完圭前法制处长涉嫌违反《国会证言及鉴定法》的指控,法院撤销了一审驳回公诉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首尔中央地方法院重审。合议庭解释称:“根据《内乱特别检察法》,‘控告·举报案件’应被解释为包括与内乱、叛国行为相关的案件在内”,并指出“该案属于特别检察官的调查对象”。
李前处长被指控在宣布紧急戒严的次日,于所谓的“三清洞秘密住所会晤”中,在国会作证时谎称“未讨论过戒严相关事宜”。
作为内乱专案审判庭的首尔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庭长尹成植)于21日,在针对因涉嫌参与内乱重要任务等罪名被起诉的前部长朴成宰的上诉审中,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
朴前部长被指控于2024年12月3日宣布紧急戒严后,立即召集法务部干部会议,要求研究向戒严司令部联合调查本部派遣检察官一事。此外,他还被指控通过检查矫正设施的收容能力、指示负责禁止出境的职员到岗等方式,逐步参与了前总统尹锡悦的内乱犯罪活动。
此前,一审法庭——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合议第33庭(庭长李镇官)于今年7月判处其有期徒刑25年,比赵恩锡内乱特别检察官团队求刑的20年更为严厉。 不过,针对朴前部长涉嫌接受金女士的托付并了解其“迪奥包疑云”调查情况的指控,法院以“超出特检的调查范围”为由,作出了驳回公诉的判决。
特别检察组虽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随后撤回了关于违反《禁止请托法》指控的上诉。此举是考虑到,若针对驳回起诉部分的上诉被采纳,一审中被判有罪的“从事内乱重要任务”指控也将一并被撤销发回重审,从而可能导致审判延迟。
上诉审法庭认为,朴前部长指示出入境负责人待命及审查首都圈矫正设施收容能力的行为,是为了执行非常戒严布告令,因此与一审一样,认定“参与内乱重要任务罪”成立。
另一方面,针对一审认定有罪的“审查首尔拘留所收容室现状”部分,合议庭指出:“没有证据表明记载首尔拘留所可用收容室现状的文件曾向朴前部长等人汇报,也难以认定其知晓系统记录与实际情况之间的细微差异”,因此判定无罪。
关于下令为派遣联合调查本部检察官等人员做准备的部分,判决结果也被推翻为无罪。法庭指出:“仅凭‘为应对联合调查本部可能提出的检察官等人员派遣请求而进行审查’这一原则性层面的指示,难以认定其有助于实现内乱的目的”,并指出“无法确认朴前部长与沈宇正前检察总长之间三次通话的具体内容”。
此外,△指示负责禁止出境的人员到岗待命、△指示审查首都圈矫正设施的收容能力、△起草为戒严正名提供依据的文件等滥用职权、妨碍权利行使的指控,一审的有罪判决均被撤销。理由是难以断定相关工作属于法规定义之外的义务。
合议庭在量刑理由中指出:“难以认定其就戒严问题与尹前总统、金容贤前国防部长等人事先串通”,并表示:“虽然为执行本案的布告令下达了必要指示,但仅止于事前准备行为,并未实际导致人身拘束及禁止出境等结果。”此外,合议庭还对其无刑事处罚前科且担任公职约30年的情况予以从轻考虑。
另一方面,△作为法务部长,他是所谓“8点成员”中最早抵达总统府且就戒严问题讨论时间最长的一人;△被认定其充分知晓戒严及公告令违宪的情况;△未明确表达反对戒严的意愿等,均被视为不利情节予以考量。
宣判后,朴前部长一方表示:“对于被认定有罪的部分,我们实在难以接受这一事实认定”,并预告称:“由于法院显然存在误判,我们将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以纠正这一错误。”
另一方面,针对同案被起诉的李完圭前法制处长涉嫌违反《国会证言及鉴定法》的指控,法院撤销了一审驳回公诉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首尔中央地方法院重审。合议庭解释称:“根据《内乱特别检察法》,‘控告·举报案件’应被解释为包括与内乱、叛国行为相关的案件在内”,并指出“该案属于特别检察官的调查对象”。
李前处长被指控在宣布紧急戒严的次日,于所谓的“三清洞秘密住所会晤”中,在国会作证时谎称“未讨论过戒严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