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ailyChoi Jeong-hee 记者] 2025年11月,金某收到了一份要求一次性缴纳5年综合房地产税的税单。这是要求其重新计算并缴纳2021年至2025年期间综合房地产税的税单。
金先生拥有一处2007年通过赠与获得的位于京畿道河南的老房子,还有一处2009年购入后一直用于出租的位于首尔城东区的住宅。此外,他还持有2024年5月通过继承获得的江南区住宅42.5%的产权份额。
寄送综合房地产税缴税通知书的管辖税务局重点关注的是城东区的住宅。金先生于2012年在江南区政府为城东区的住宅办理了租赁经营者登记,并自2013年起申报了综合房地产税中租赁住房的合并排除(即作为租赁住房登记的住宅在综合房地产税计算中予以排除)。 随着8年租赁义务期的结束,2020年其租赁经营者登记已被注销。税务局之所以将金某列为调查对象,是因为尽管租赁经营者登记已被注销,他却仍在继续享受综合房地产税的合算排除待遇。若将河南、城东区、江南区的房产一并计算,金某作为多套房业主应缴纳的综合房地产税数额过于庞大。
然而,金先生向税务局提出异议的,正是那套位于河南的破旧房屋。“居然要为这几乎是废墟的房子缴纳综合房产税?”金先生的质疑正是如此。他寄希望于:如果河南的这套房子不被视为综合房产税的征税对象,自己应缴纳的税款或许能减少一些。
本图由人工智能(AI)生成
金先生既未居住在此,也未将此房出租。他声称,自2007年受赠该房以来,不仅完全没有用电、用水记录,甚至从未安装过计量表。
金某表示:“这栋房屋采用一级致癌物质石棉石板作为屋顶材料,属于无法作为住宅使用的危险设施”,并指出:“自2009年起,含石棉材料已被全面禁止使用,地方政府也积极建议拆除此类危险设施。”
为了证明汉南那栋老房子究竟有多不适宜居住,金某甚至委托专业公司进行了精密安全诊断。 今年2月进行的精密安全诊断结果显示,河南那栋房屋的综合评估等级为E级,即“不合格”。根据《设施安全及维护管理特别法实施条例》,获得E级的住宅属于最低等级,必须立即禁止使用,并进行加固或重建。随后在4月,金先生干脆将那栋房子拆除了。建筑登记簿也已注销。
金先生的主张看起来相当明确。
“如果那栋房子修好后还能住,我早就出租了。维修费用竟然比重建费用还要高。那房子简直就是一块空地。可竟然还要让我为这样的房子缴纳综合房产税?”
税务局主张,“废屋”是指墙壁倒塌、屋顶坍塌到无法被视为《建筑法》所定义的建筑物状态,并不包括仅通过内部装修即可恢复住宅功能的情况。
综合房产税是根据每年6月1日的现状来征收的,而金某的河南住宅在安全诊断中被评定为E级是在今年2月,拆除该住宅也是在今年4月,因此认为其缴纳2021年至2025年的综合房产税与此无关。
此外,自2005年起,该汉南住宅的个别住宅价格每年均有公示。 河南市政府每年都会对该房产征收财产税。税务局还指出,金某在缴纳财产税时从未提出过异议。对此,金某辩称,综合房产税和财产税适用各自独立的课税标准,是完全不同的税种,因此缴纳了财产税并不意味着必须缴纳综合房产税。
[本图片利用AI技术制作。]
裁决院(税裁2026西2459)认定,虽然该房屋因长期闲置而老化,但屋顶、窗户和混凝土墙体均完好无损,只要修缮受损部分并接通水电,即可满足居住生活需求。裁决院评估认为该房屋具备“作为住宅的潜在功能”。
金先生多年来未曾提出任何异议并持续缴纳财产税这一事实,也对裁决院的决定产生了影响。尽管金先生因汉南的房屋年久失修、无法居住而被评定为E级,并已将其拆除,但他仍未能免除5年的综合房地产税。
税务局审查金某综合房产税的切入点是“已被注销的租赁经营者登记”。尽管租赁经营者登记已被注销,不再符合综合房产税合并计算的排除条件,但他未将此情况纳入考量,长期少缴综合房产税,最终被查出。事后才拆除的河南老房子,面对过去5年的税款,已无力回天。
※ 本文基于税务审判院的裁决案例,对案件经过进行了重构。由于裁决书中未公开涉案人员的真实姓名及部分具体金额,因此仅在已确认的事实范围内撰写内容。不过,为提高可读性,人物的姓氏及配偶间的称谓等部分要素系任意设定,这些内容在实际裁决书中并未明确。
金先生拥有一处2007年通过赠与获得的位于京畿道河南的老房子,还有一处2009年购入后一直用于出租的位于首尔城东区的住宅。此外,他还持有2024年5月通过继承获得的江南区住宅42.5%的产权份额。
寄送综合房地产税缴税通知书的管辖税务局重点关注的是城东区的住宅。金先生于2012年在江南区政府为城东区的住宅办理了租赁经营者登记,并自2013年起申报了综合房地产税中租赁住房的合并排除(即作为租赁住房登记的住宅在综合房地产税计算中予以排除)。 随着8年租赁义务期的结束,2020年其租赁经营者登记已被注销。税务局之所以将金某列为调查对象,是因为尽管租赁经营者登记已被注销,他却仍在继续享受综合房地产税的合算排除待遇。若将河南、城东区、江南区的房产一并计算,金某作为多套房业主应缴纳的综合房地产税数额过于庞大。
然而,金先生向税务局提出异议的,正是那套位于河南的破旧房屋。“居然要为这几乎是废墟的房子缴纳综合房产税?”金先生的质疑正是如此。他寄希望于:如果河南的这套房子不被视为综合房产税的征税对象,自己应缴纳的税款或许能减少一些。
“河南的那栋破旧房子,我不住。不,是住不了”金先生拥有的
河南那栋破旧
房子建于1950年
。根据不动产登记簿记载,这是一栋木结构茅草屋顶的单层住宅和一栋水泥砖结构石板屋顶的单层住宅,总面积仅70平方米(㎡)的小房子。 金某声称,这栋老旧的木结构和水泥砌块建筑,屋顶和墙体已经坍塌,卫生间、窗户及窗框严重损毁,是“无法居住的房子”。
金先生既未居住在此,也未将此房出租。他声称,自2007年受赠该房以来,不仅完全没有用电、用水记录,甚至从未安装过计量表。
金某表示:“这栋房屋采用一级致癌物质石棉石板作为屋顶材料,属于无法作为住宅使用的危险设施”,并指出:“自2009年起,含石棉材料已被全面禁止使用,地方政府也积极建议拆除此类危险设施。”
为了证明汉南那栋老房子究竟有多不适宜居住,金某甚至委托专业公司进行了精密安全诊断。 今年2月进行的精密安全诊断结果显示,河南那栋房屋的综合评估等级为E级,即“不合格”。根据《设施安全及维护管理特别法实施条例》,获得E级的住宅属于最低等级,必须立即禁止使用,并进行加固或重建。随后在4月,金先生干脆将那栋房子拆除了。建筑登记簿也已注销。
金先生的主张看起来相当明确。
“如果那栋房子修好后还能住,我早就出租了。维修费用竟然比重建费用还要高。那房子简直就是一块空地。可竟然还要让我为这样的房子缴纳综合房产税?”
此前他一直按时足额缴纳财产税……税务局实地考察了金先生位于河南的房屋。税务局所见,该房屋的外墙和柱子均为混凝土结构,并未呈现出即将坍塌、无法居住的状态。虽然大门被封堵,但窗户状况良好。与金先生的主张相反,河南的这栋房屋并未出现屋顶和墙体严重坍塌或倾斜的情况。
税务局主张,“废屋”是指墙壁倒塌、屋顶坍塌到无法被视为《建筑法》所定义的建筑物状态,并不包括仅通过内部装修即可恢复住宅功能的情况。
综合房产税是根据每年6月1日的现状来征收的,而金某的河南住宅在安全诊断中被评定为E级是在今年2月,拆除该住宅也是在今年4月,因此认为其缴纳2021年至2025年的综合房产税与此无关。
此外,自2005年起,该汉南住宅的个别住宅价格每年均有公示。 河南市政府每年都会对该房产征收财产税。税务局还指出,金某在缴纳财产税时从未提出过异议。对此,金某辩称,综合房产税和财产税适用各自独立的课税标准,是完全不同的税种,因此缴纳了财产税并不意味着必须缴纳综合房产税。
修一修应该还能住吧……税务审判院仔细查看了金先生位于河南市那栋老房子的照片后,支持了税务局的决定。
裁决院(税裁2026西2459)认定,虽然该房屋因长期闲置而老化,但屋顶、窗户和混凝土墙体均完好无损,只要修缮受损部分并接通水电,即可满足居住生活需求。裁决院评估认为该房屋具备“作为住宅的潜在功能”。
金先生多年来未曾提出任何异议并持续缴纳财产税这一事实,也对裁决院的决定产生了影响。尽管金先生因汉南的房屋年久失修、无法居住而被评定为E级,并已将其拆除,但他仍未能免除5年的综合房地产税。
税务局审查金某综合房产税的切入点是“已被注销的租赁经营者登记”。尽管租赁经营者登记已被注销,不再符合综合房产税合并计算的排除条件,但他未将此情况纳入考量,长期少缴综合房产税,最终被查出。事后才拆除的河南老房子,面对过去5年的税款,已无力回天。
※ 本文基于税务审判院的裁决案例,对案件经过进行了重构。由于裁决书中未公开涉案人员的真实姓名及部分具体金额,因此仅在已确认的事实范围内撰写内容。不过,为提高可读性,人物的姓氏及配偶间的称谓等部分要素系任意设定,这些内容在实际裁决书中并未明确。